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11/20
◎營利事業轉投資之損失,應以實現者為要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轉投資之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應以實現者為要件,因此,轉投資的事業實際雖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若未折減,仍不予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投資損失認列之年度,假設被投資公司之減資,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則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若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則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惟被投資公司若係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其投資損失應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實現日,因此,營利事業需於上開基準日之年度,始得檢附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報投資損失。(資料來源:2003112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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