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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持有短期票券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因買入時點實際持有短期票券之期間不同,該票券之利息該如何扣繳說明如下:
一、合於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機關或團體購買短期票券,如係首次發售時取得,取得後繼續持有至到期兌償者,扣繳義務人於到期時可憑其買賣成交單,免予扣繳全部利息所得稅。
二、該機關或團體持有之短期票券,如係中途買入,買入後繼續持有至到期兌償者,扣繳義務人於到期兌償時,可憑其買賣成交單,免予扣繳其實際持有期間利息所得之所得稅,但非由該免稅機關、團體持有期間之利息,應依法扣繳稅款。
三、該機關、團體持有之短期票券,如首次發售時購入,中途賣出者,扣繳義務人於到期兌償時,應對該項票券全部利息所得扣繳所得稅,但該機關、團體可憑買賣成交單申請稽征機關退還其實際持有期間利息所得已扣繳之稅款。
國稅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對於合於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機關、團體,依其持有短期票券之不同方式確實分別依前揭之各項扣繳規定辦理扣繳利息所得稅款,以免溢扣或因短漏扣繳稅款遭受處罰,徒增征納雙方之困擾。 (資料來源:20020720 賦稅署) ◎受贈財產也要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贈與財產予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予受贈人並辦理申報,公司若未依法填報「免扣繳憑單」,將被處七千五百元之罰鍰,受贈人若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補稅並裁處罰鍰,不可不慎。
國稅局說:公司贈與財產案例極少,但邇來,發現有公司及個人因不諳法令未依規定辦理而受罰。`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的課稅對象係自然人,因此公司組織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無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但有依法填發及申報「免扣繳憑單」之責任,而受贈人所受贈之財產,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並非免稅所得,係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其他所得」,需合併受贈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納稅,且無一百萬元贈與免稅額之適用。因此類案件不多,容易忽略,國稅局提醒公司及個人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2072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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