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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5/20

內  容  索  引:

◎復華金融等四家證金公司函報修正該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乙案,本會准予備查,其修正要旨如下:

◎列報國外出差旅費之規定

◎有無分期繳納稅捐的辦法

◎近來查核轄內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之情形,發現部分證券商對於認購(售)權證履約時,以千分之一稅率或未依法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而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規定,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者,其於核准前取得之股利收入,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調整時,免予彙總加入計算調整稅額。

◎賣房子親自拿土地增值稅單 免受騙。

◎獨資商店轉讓變更負責人存貨開立統一發票

精  采  內  容:

◎復華金融等四家證金公司函報修正該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乙案,本會准予備查,其修正要旨如下:

按基金定期接受申請買回時,投信公司將其餘額再向證交所申報須有一段時間,另受益憑證經買回至其基金規模達終止上市標準時,證交所尚有相關作業需先辦理,故實務上與現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當受益人大會流會但定期開放接受買回者,當受益憑證經買回至其基金規模達終止上市標準時,應於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有所不符,致有修改本案前揭條文之必要。是以本會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九一)台財證(四)字第一0五五二二號函,請證交所配合實務作法,並核備證交所函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將暫停融資融券交易之基準點,自「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修訂為「自本公司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但了結交易不受此限」。復華金融等四家證金公司亦配合函報修正該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資料來源:20020520 證期會)

◎列報國外出差旅費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派遣員工赴國外及大陸出差時,其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認定之。(惟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則應依照行政院新訂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但如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揭規則第八條規定辦理,即在同一地點留駐超過一個月未逾三個月者,自第二個月起按八折支給;在同一地點留駐三個月以上者,自第四個月起按七折支給。(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則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認列)
  該局近日查核某一營利事業列報之國外旅費,其員工駐留國外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惟未依上述規定核發膳宿雜費,以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旅費,除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尚應注意出差時間逾一個月以上時,其膳宿雜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第八條規定核發,以免被調整補稅。(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以後則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20520 賦稅署)

◎有無分期繳納稅捐的辦法

經濟景氣持續低迷,加以四、五月間接連有牌照稅、房屋稅開徵及所得稅申報繳納,更讓納稅義務人倍感負擔沉重,近日有失業民眾以財務調度困難,電詢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有無分期繳納稅捐的辦法可以幫助他輕鬆繳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而所稱天災、事變係指地震、颱風、火災、海嘯、洪水、戰爭、瘟疫等。至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基於特殊事實而遭受財產之重大損失,二者均非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如因失業造成財務調度困難,尚難認為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仍不能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的規定。
至於現行稅法中有延緩及分期繳稅規定者,只有稅額較大之遺產稅及贈與稅。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除上述規定外,依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換句話說,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款在稅捐稽徵機關將其滯納稅款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理由向行政執行處申請,由行政執行處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
但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之期間,並非漫無標準,依照「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執行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一般事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執行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專案事件,得分二至八期繳納;執行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之特專案事件,得分二至十六期繳納;執行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事件,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依一定的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期。所稱一期為一個月。
凡經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第三人應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稅捐稽徵機關代理人保管;稅捐稽徵機關則應同時掣給收據交付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不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行政執行處得廢止分期繳納。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除了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而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於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必另外加計利息以外,其他則應依規定加計利息。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請核准分期繳納之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繳納期限屆滿次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按變動後利率分段計算。而經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之滯納稅款,則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每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滯納利息,跨年度者並應分別計算利息。
(資料來源:20020520 賦稅署)

◎近來查核轄內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之情形,發現部分證券商對於認購(售)權證履約時,以千分之一稅率或未依法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而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規定,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轄內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之情形,發現部分證券商對於認購(售)權證履約時,以千分之一稅率或未依法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而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規定,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證券商應特別注意,認購(售)權證之相關稅率有二種。第一種情形係買賣時,因認購(售)權證已核定為其他有價證券,故認購(售)權證發行後,買賣認購(售)權證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一的證券交易稅。第二種情形係履約時,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按約定行使價格向發行人購入(售出)標的股票,係屬發行人(持有人)出賣標的股票之行為,應按履約價格課徵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若以現金結算差價者,係屬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股票之交易,應對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持有人)依標的股票之履約價格,按千分之三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並對認購(售)權證持有人(發行人)依標的股票之市埸價格千分之三的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故認購(售)權證之履約方式,無論係以股票或現金結算,證券商均需按稅率千分之三代徵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20020520 賦稅署)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者,其於核准前取得之股利收入,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調整時,免予彙總加入計算調整稅額。

日期文號: 財政部 91.05.15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八四三號 主旨: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應納 稅額者,其於核准前取得之股利收入,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調整時,免予彙總加入計算調整稅額。至其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曆年制會計年度十一月、十二月)營業稅時,如因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依﹁直接扣抵法﹂辦理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時,再將上年度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併同辦理調整。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 關係法令: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資料來源:20020520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賣房子親自拿土地增值稅單 免受騙。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最近發現一個詐騙集團,利用受害人房屋出售廣告,冒充房屋仲介公司、土地代書及買主等,假藉購買騙取房地產過戶資料,迅速辦理過戶,並向銀行辦理高額貸款,在產權移轉登記過程,並偽刻代收稅款章,侵占土地增值稅等一系列詐騙行為,手段極為惡劣。受害人房屋被騙過戶,不僅只拿到些許訂金,尚且因申報土地移轉,滯欠鉅額土地增值稅款未繳,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因而頭痛不已。
  此種以偽造文件辦理移轉登記,或可藉由訴訟程序,判決塗銷移轉登記回復其所有權,並據以註銷所欠土地增值稅款。但因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要塗銷不應登記之土地,必須在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前。本案在土地移轉登記完成後,已向銀行辦理高額貸款,亦即第三人銀行已取得他項權利登記,要藉塗銷登記來註銷土地增值稅恐有困難,稅捐稽徵機關實在愛莫能助,仍須繼續追繳滯欠稅款。
  土地移轉必須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始能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在一般房屋買賣契約,通常將繳納土地增值稅及交付繳納單據,列為一個主要階段,大部分之買賣價款均已收取,僅留部分交屋尾款,這是最安全的做法。但問題出在部分買賣契約約定由買主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委由代書代繳,如此,賣主可能失去一個主要掌控關卡,而給予騙徒製造一個侵吞的機會。案例中該房屋仲介公司、代書、買主雖屬同一集團,但如果受害人能掌握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也不會這麼容易被過戶。
  該處指出,土地移轉應繳土地增值稅通常金額較大,最好納稅人能親自繳納。目前該處受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採用櫃檯作業,一般案件一、二天即可核發繳款書,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案件,亦在一星期內核發,作業非常快速,納稅人必須留意繳納稅款,並藉以掌制產權移轉登記,以防杜受騙損失。
(資料來源:20020520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獨資商店轉讓變更負責人存貨開立統一發票

獨資組織之負責人如因故要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請特別注意如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時,均必需視為銷售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後,面臨補稅裁罰,而大呼冤枉,恐為時晚矣!
  最近有一個案例,陳小姐為精品店負責人,因經營不善將店面頂讓給吳小姐繼續經營,頂讓的條件是店內的貨品隨同轉讓,但陳小姐以為僅是轉讓經營並未出售店內貨品,無開立發票問題,嗣後卻收到稅捐處補徵稅款及罰鍰繳款書,立即到稅捐處進一步瞭解,才知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並舉例說明,獨資組織之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猶如火車行駛於沿線各站間,各段長各司其職各管各的段,因此原負責人所餘存貨物或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時,可視為一段經營時期的結束,依規定應將餘存的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相關作業規定,以避免發生補稅違章情形。
(資料來源:20020520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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