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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免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公開財務預測之情形 一、依據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修正公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形者,得免公開財務預測或抵減計算應繼續公開財務預測年限:
(一)上櫃公司申請股票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得就主管機關核准上櫃後已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之年度,抵減轉上市後應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之年度(相關抵減年度計算方式釋例參見附件)。
(二)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第二類股票者,得免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但其初次上櫃時如選擇提撥股份對外公開承銷者,仍須依前開規定辦理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核准上櫃後之次一年度起連續三年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三)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管理股票者,得免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
(四)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登錄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者,得免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
(五)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者,得免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 (資料來源:20020420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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