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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公司自九十一年起之銷售額應按銀行業計算營業稅額 財政部表示,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及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核准設立經營信用卡業務之信用卡公司,自九十一年起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應按銀行業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據財政部說明,按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經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目前經核准經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除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外,還包含專營信用卡業務之信用卡公司。由於銀行業及信用卡公司經營信用卡業務,在營業性質及經營型態上,並無不同,均以賺取信用卡循環利息及手續費為主,並同時受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以及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之規範,二者之間經營信用卡業務是兼具合作性︵跨行交易︶與競爭性,而且因信用卡公司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業務,收取循環利息收入,也屬小額消費性放款,與銀行辦理一般放款或信用卡循環信用業務收取之利息,性質相同,為求課稅一致性,該部乃於日前規定,信用卡公司從九十一年起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應按銀行業計算營業稅額,並應比照銀行業,自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二年六月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就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全數作為轉銷呆帳之用;已無呆帳可供轉銷者,應全數作為提列備抵呆帳之用,並應依﹁稽徵機關審查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票券業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作業要點﹂規定,檢附相關財務報表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信用卡公司按銀行業課稅後,其自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底四年期間之營業稅稅款,應比照銀行業,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所以各稽徵機關應將前述徵收之稅款,併同其他金融保險業之營業稅稅款,填製繳款書解繳至﹁保管款|金融重建基金﹂之科目中。 (資料來源:20020220 賦稅署) ◎外僑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知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改自本(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報,惟外僑納稅義務人如需提前離境,可檢具相關所得證明文件及其他附件,於離境前向居留證上所載在台地址之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因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故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適用二維條碼及網路申報,亦不適用電子憑證認證,於申報時仍應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其他依法應行檢附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以憑申報。同時外僑納稅人亦不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信用卡及ATM繳稅,若有應自行繳納稅額,仍應填具自行繳納繳款書至代收稅款公庫(銀行)繳款。
該局指出,外僑納稅義務人若居留地址為台北市,則請向該局總局服務科外僑股(地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二號)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20020220 賦稅署) ◎九十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九十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財政部表示,該部業於日前就各地區國稅局擬訂之九十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予以備查。九十年度各地區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經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結果,與八十九年度相較,變動幅度非常小,故仍維持八十九年度標準。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其第五款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準此,該部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擬訂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送該部備查,俾作為核課依據。
九十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如下: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台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二十%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五十三%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三十一%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二十九%計算。
︵二︶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八%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五%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五%計算。 (資料來源:20020220 賦稅署) ◎九十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表示,該部已於日前核定﹁九十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由於九十年度房屋市場景氣欠佳,整體而言房屋交易價格普遍較上年度下跌,是以,九十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均較八十九年度標準調降二個百分點,以符合實際狀況。
財政部指出,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故乃有前開標準之核定,俾作為核課依據。
九十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一)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二十%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七%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四%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一%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九%計算。 (資料來源:20020220 賦稅署) ◎公司未依公司法或章程規定,彌補虧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分配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即以稅後盈餘併同可扣抵稅額分配予股東之稅務處理規定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邇來查核發現,某些公司未依公司法或章程規定,彌補虧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分配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即以稅後盈餘併同可扣抵稅額分配予股東,該部經就查得案例函准經濟部九十年十月三十日經︵九0︶商字第0九000二四八0七︱0號函略以:﹁按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復按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準此,如公司未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先行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即逕予分派股息及紅利者,事涉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而無效之問題。如股東會決議無效,須回復原狀時,:::,依會計學原理,應於發現錯誤之年度更正,且若提供以前年度之報表,並應按正確數加以重編﹂。依此,公司未依公司法或章程規定,彌補虧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分配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即以稅後盈餘併同可扣抵稅額分配予股東者,應由公司依公司法或章程規定,重新計算各股東正確之獲配股利淨額及其可扣抵稅額,自行更正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同時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已申報之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將更正後正確之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或短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金額;或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或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時,應責令營利事業補繳並予處罰。依此,前揭公司因股利淨額實際分配數超過公司法或章程規定之可分配數,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者,因非屬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範圍,尚無責令補繳並予處罰問題。惟如公司同時有該法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即應依規定責令補繳並予處罰。
財政部同時呼籲公司負責人注意,公司未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先行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即逕予分派股息及紅利者,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依此,公司於盈餘分配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20220 賦稅署) ◎﹁九十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九十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表示,該部已於日前核定﹁九十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及﹁九十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上開兩項標準仍維持八十九年度標準,並無變動。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另依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有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應依申報數核實減除;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調整之,故乃有上開兩項標準之核定,俾作為核課依據。
財政部依據上開規定,核定﹁九十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如下: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一00%。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一00%。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一00%。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一00%。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一00%。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一00%。
又核定﹁九十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如下: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四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三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三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資料來源:20020220 賦稅署) ◎近年來房地產景氣低迷,各地區房價普遍在低檔水準,許多民眾皆有趁此時想換個大殼的構想,此種以小屋換大屋之行為,在所得稅上也可享有租稅優惠。 近年來房地產景氣低迷,各地區房價普遍在低檔水準,許多民眾皆有趁此時想換個大殼的構想,此種以小屋換大屋之行為,在所得稅上也可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是納稅義務人若於近兩年內有符合上述規定者,得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該局特舉例說明如下:某甲於八十九年十月出售自用住宅乙幢,售價四百萬元,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因該筆財產交易所得而增加十三萬元綜合所得稅額,嗣其於九十年十月重新購置別墅乙幢,買價六百萬元,依前述法條規定,某甲於申報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得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十三萬元;該局指出,若屬先購後售者,或先售再以委建方式取得者,亦能享有相同之租稅優惠。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若有合於上述規定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別忘了此項租稅優惠措施。 (資料來源:20020220 賦稅署) ◎張先生詢問:我有位年滿十八歲的兒子,去年利用暑假期間到某公司打工,估計二個月有新臺幣三萬元之收入。請問,本(九十一)年辦理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要將該筆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張先生詢問:我有位年滿十八歲的兒子,去年利用暑假期間到某公司打工,估計二個月有新臺幣三萬元之收入。請問,本(九十一)年辦理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要將該筆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答覆:時值各級學校放寒假,有不少在校學生趁此假期打工賺取外快,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不要忽略將受扶養親屬打工之所得,合併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而未滿二十歲未成年子女,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列報為以父或母為納稅義務人之受扶養親屬。所以,張先生於本年五月辦理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子九十年暑期打工之所得三萬元併同申報。否則,一經本局查獲,除補稅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兩倍以下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指出,目前學生打工風氣興盛,除了每年漏報此類所得之案件有逐年增加趨勢外,有些學生甚至被營利事業虛報或浮報薪資所得。所以,張先生除了應注意將兒子去年暑期打工之所得合併申報外,如有發現被虛報薪資情形,應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20220 賦稅署) ◎九十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雖尚未到臨,但許多高所得者早已挖空心思找尋各種降低所得淨額以少繳稅之招術,其中又以購買不實捐贈捐收據列報扣除額最受青睞。 九十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雖尚未到臨,但許多高所得者早已挖空心思找尋各種降低所得淨額以少繳稅之招術,其中又以購買不實捐贈捐收據列報扣除額最受青睞。對此,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千萬別嚐試,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並加處罰鍰外,涉及偽造文書罪部分,還會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從事公益活動,所得稅法特別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檢附捐贈收據,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扣除額,但近年來卻不斷發現有高收入者利用不實之捐贈收據逃漏稅。
國稅局分析指出,最常購買不實捐贈收據者,保險從業人員佔最多數。雖然國內經濟景氣尚未完全復甦,但保險公司不斷推出適應各種需求之產品組合,除兼具保險與儲蓄功能外,又可列舉扣除綜合所得額,社會大眾購買意願未減,保險從業人員獲取之佣金居高不下;部分保險業務員面對激烈競爭,私下退佣給保戶,為少繳稅或彌補退佣缺口,乃購買不實捐贈收據充抵,並口耳相傳,同事間紛紛效尤。
為防制高所得者以不實捐贈收據逃漏稅,國稅局每年除針對捐贈收據進行統計、分析列管外,並鎖定列報大額捐贈之納稅義務人進行專案查核,且已查獲多起虛報捐款案件。此外,如發現幕後有集團操縱情節重大之案件,必要時也會移請調查局協助偵查及搜索相關事證,將涉嫌販售及購買捐贈收據者「一網打盡」。因此,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不要輕易相信他人鼓吹,以購買不實捐贈收據逃漏稅,以免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20020220 賦稅署) ◎九十一年度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已在元月二十六日圓滿落幕,南區國稅局提醒各個候選人,如有接受捐款者,記得將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第二聯在二月二十五日前送交候選人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備查。 九十一年度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已在元月二十六日圓滿落幕,南區國稅局提醒各個候選人,如有接受捐款者,記得將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第二聯在二月二十五日前送交候選人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備查。
該局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個人在後候選人身分取得日起(即選委會公告候選人名單日,元月十五日)到投票日(元月二十六日)止對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取得候選人所開立之受贈收據,收據上所載「截至本次受贈累計金額」未超過「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者,每個捐款人可在新臺幣二萬元的限度內做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同法施行細則並明確規定,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將前項收據送交候選人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南區國稅局指出,各個候選人向選委會所領用的受贈收據每份有三聯,第一聯(白色)是交捐款人申報所得稅用,第二聯(淺紅色)則須送候選人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第三聯(淺綠色)才是由候選人自行留存,選舉雖已落幕,在幾家歡樂幾家愁的同時,各侯選人別忘了在二月二十五日前將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第二聯彙總送交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備查,以保障捐款人的權益。 (資料來源:20020220 賦稅署) ◎財政部核定﹁九十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表示,該部已於日前核定﹁九十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上開標準仍維持八十九年度標準,並無變動。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復依同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算認定。其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故乃有前開標準之核定,俾作為核課依據。
財政部依據上開規定,核定﹁九十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如下: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六0%。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四五%。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四五%。
四、私立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七五%。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五五%。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七0%。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八0%。
附註: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資料來源:20020220 賦稅署) ◎今年申報免檢附的僅限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三種,其他規定應檢據的證明文件、單據,諸如免稅額、特別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還是應逐一檢據提供。 年味愈來愈濃,政府也趕在過年前夕送給全國廣大的納稅義務人一個大紅包,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正式發函各地區國稅局,自今年辦理去(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免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該局表示,每年大大小小的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不只讓納稅義務人抱怨連連,也讓各個稽徵機關為了這些憑單的倉儲問題傷透腦筋,現在不必檢附,除了方便納稅義務人也讓稽徵機關鬆了一口氣。
不過該局特別強調,今年申報免檢附的僅限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三種,其他規定應檢據的證明文件、單據,諸如免稅額、特別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還是應逐一檢據提供。 (資料來源:20020220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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