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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BOT 之會計處理疑義 一、來函所述採成本法之長期投資,由於依特許合約規定,俟
特許時間(即興建五年、營運三十年,合計三十五年)屆
滿時,被投資公司各項資產須無條件移轉予政府,且該被
投資公司即告消滅,為表達投資取得之特許權利,此項投
資宜自營運年度起分三十年攤銷列為投資損失,以表達該
特許經營權之消耗。惟投資之未攤銷餘額不得超過預計未
來可收到之投資收益。
二、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
理。
現狀: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開
始適用後,採成本法評價之股權投資,應依該公報規定分
類處理。
(87.07.20 基秘字第150 號) (資料來源:19980720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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