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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1/10/02

內  容  索  引:

◎問:可賣回轉換公司債之利息補償金之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可賣回轉換公司債之利息補償金之會計處理疑義?

Q:
A 公司發行五年期之可賣回轉換公司債,約定轉換價格為每股$35,票面利率為 0%。該公司債之持有人得於公司債發行滿三年時,要求 A 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 4%之利息補償金,賣回該公司債。
A 公司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之規定,將總發行價款分攤至「應付公司債」、「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賣回權」及「資本公積—認股權」。該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公司債折價後續按有效利息法攤銷並認列利息費用。
依企業會計準則之規定,A 公司可否僅就該公司債條款所列之利息補償金認列利息費用,並將公司債持有人行使賣回權前已認列之利息費用超過利息補償金之部分迴轉認列為收入,另將「應付公司債折價」超過利息補償金之部分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賣回權」及「資本公積—認股權」沖銷?A公司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賣回權」後續是否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Ans:
一、A 公司對所發行之可賣回轉換公司債,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第十五號公報)之規定處理。企業依前述規定所認列之利息費用,係企業於公司債發行期間依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實質利息費用,而非公司債條款所載票面利率及利息補償金。因此,A 公司不得將過去已認列利息費用超過利息補償金之部分迴轉認列為收入,亦不得將「應付公司債折價」超過利息補償金之部分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賣回權」及「資本公積—認股權」沖銷。
二、A 公司應依第十五號公報第二十七條第 1 款之規定,持續按公允價值衡量「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賣回權」。
(資料來源:20211002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9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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