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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是否要保留員工的打卡記錄(出勤記錄)? 答:依法令,公司有提供員工出勤記錄的義務,不論是否要求員工打卡,規定如下。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第 79 條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項(不提供出勤記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保存出勤紀錄),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4)台勞動二字第 140674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84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63-26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88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54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版)
要 旨:
勞工出勤紀錄疑義
全文內容:
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規定上下班不打卡,加班如以呈報方式處理,雖無不可,但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現行規定移
列為第五項)規定仍應由雇主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資料來源:20170302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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