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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會計處理疑義。 Q:
一、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由員工認購之股份,是否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以下簡稱IFRS2)之規定認列薪資費用?如須認列,其認列時點及如何計算?
二、若企業現金增資失敗或有員工認購總股份未達原保留員工認購總股份之情況,是否應依IFRS2第23段之規定處理,既得日後不得調整原認列金額?
A:
一、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 號「股份基礎給付」(以下簡稱IFRS2)第11 及12 段之規定,企業應參照所給與權益工具之公允價值,衡量所收取員工勞務之公允價值。因此,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 條第1 項規定保留由企業員工認購之股份,應衡量給與日所給與權益工具之公允價值,若無既得期間,即屬立即既得,企業應於給與日認列薪資費用。企業於估計所給與權益工具之公允價值時,應考量員工認購股份後企業對於轉讓該股份之限制,採用選擇權定價模式估計該認股權之公允價值。
二、 若員工認購總股份未達原保留員工認購總股份,由於該認股權已既得,故應依IFRS2 第23 段之規定,不得再調整原已認列之薪資費用。 (資料來源:20140602 會計人電子報第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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