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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3/10/02

內  容  索  引:

◎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草案

精  采  內  容:

◎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草案

一、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 前揭公司為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億元者,於本令發布日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最近一次股東會有董事或監察人之改選或補選,且於該次股東會修正其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得自下次股東會起始將電子方式列為其表決權行使管道之ㄧ。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一○○○五三○六號令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廢止。
(資料來源:20131002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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