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紐西蘭公司之LLC及LP公司的投資規劃為何? 答:
一、依據我與本所國際事務部討論結果的重點分述如下:
1.Limited Partnership(LP)的公司需由一個General Partner及至少一個Limited Partnership所組成,General Partnership 負責管理LP公司,並於任職期間產生的未償債務及責任承擔無限責任。(附件第11頁)
2.LP公司的獲利是Flow-through of aggregated result at marginal rates(即LP公司不課稅,直接歸屬個人綜合所得依邊際稅率課稅),參考紐西蘭的Individuals Taxes,其邊際稅率為19.5%~39%(居住者與非居住者都一樣)
LP公司的稅則說明:
http://www.ird.govt.nz/technical-tax/legislation/2008/2008-2/leg-2008-2-taxation-ltd-partnerships.html
所得只要超過80,001元以上紐幣,稅率即為39%。
紐西蘭邊際稅率的參考法令:
http://www.ird.govt.nz/technical-tax/legislation/2008/2008-36/2008-36-tax-cuts-individuals/
3.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公司的稅率為28%,
LLC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率規定如下:
http://www.ird.govt.nz/business-income-tax/imputation/imputation-ctr-change/
4.依據KPMG報告的第3頁所述,持股超過10%以上的非居民投資企業,扣繳稅率為0%
5.依據上述資訊,彙總結論為:
A. 成立LP公司一定要有一個GP來當管理人,如果台灣統園要對其有控制力(持股比例過半的情況下),一定要成為管理人,即為GP,但是GP為無限責任,於台灣的公司法禁止擔任無限責任股東,所以除非KPMG有其他的解決方式,可以讓台灣統園完全控制LP公司,又不用擔任GP的情況下,才可考慮。
B.有關稅率的計算:
假設公司賺100萬元並全數分配的情況下,分述兩個不同型式公司的最終稅金如下:
LLC公司
紐西蘭:100萬元 X 28% = 28.00萬,紐西蘭股利匯出免扣繳(持股逾10%)
台 灣:(100萬-28萬) X 17% = 12.24萬
合 計 40.24萬(最終所得稅率為40.24%)
LP公司
紐西蘭:100萬元 X 39% = 39.00萬,紐西蘭股利匯出免扣繳(持股逾10%)
台 灣:(100萬-39萬) X 0% = 0萬 (因屬紐西蘭當地的營利所得(非股利所得),所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其納稅憑證經使領館簽證後,即可直接抵扣台灣企業所得稅,又其當地稅率為39%,因台灣17%小於紐西蘭39%,故所得稅率為0%)
合 計 39.00萬(最終所得稅率為39%)
C. 依上列核算所述,因所得稅率差異微小( LLC公司40.24%, LP公司39%,差異1.24%),且未來有GP管理人無限責任的問題,故建議設置LLC公司即可。 (資料來源:20120202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