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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1/08/02

內  容  索  引:

◎問:大陸上海地區外資企業如欲購買內資企業的股權,應注意的事項及辦理程序為何?

精  采  內  容:

◎問:大陸上海地區外資企業如欲購買內資企業的股權,應注意的事項及辦理程序為何?

答:在上海地區的內資企業要將股權移轉給外資企業(註:外資是不能直接持有內資企業),需注意營業執照的登記內容,如果有下列的情形之一,是不可以移轉的:

一、註冊地如屬經濟城的企業,因資本金是假的(由地方政府提供),稅收是採核定徵收,基於對當地政府對經濟城公司提供之優惠,是提供給大陸人的,所以這類型的公司是不能移轉給外資企業。

二、外資企業購買內資企業,需100%收購其股權。

三、外資企業購買內資企業的資金,需再安排一筆資金,由境外匯入外資企業,再由外資企業向大陸人購買內資企業。

四、內資的貿易公司變更為外資企業,公司名稱須變更為「xx外貿公司」。

五、內資企業需先進行清算,待地稅局確定清算損益後,才可進行移轉。

六、資產需請鑑價公司鑑價,結果作為清算價格之參考。

七、特許執照、經營範圍、公司名稱需重新審查。

八、相關所得稅賦規定如下: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複徵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稅。”

  4、印花稅

股權轉讓的徵稅問題。目前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
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91]國稅發1號)檔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二)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

九、資本金匯入相關規定:

一、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
為防止向境外轉移資本,按規定外商併購境內企業股權時,須聘請資產評估機構,對轉讓目標企業的股權價值進行評估,並以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價值的價格轉讓股權。實務中,即使是資不抵債的企業,也不得以零的價格進行轉讓。

二、資產變現專用帳戶開立及資金准入申請
不同於一般的股權轉讓,外商併購內資企業股權時,轉讓方應先申請開立資產變現專用外匯帳戶,然後再申請資金准入,這些步驟均應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銀行憑外匯局出具核准件辦理相應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開立資產變現專用外匯帳戶的前提,是目標公司(被收購內資企業)已進行外匯登記,而辦理外匯登記必須提交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因此,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以取得變更後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作為分期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時間點,這時應注意該約定能否有效執行。

例如,外商購買境內公司股權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取得批准證書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首期股權轉讓款,但此時資產變現專用帳戶尚未開立,根本無法辦理資金入帳,如此一來該約定便無法執行,所以可將「資產變現專用外匯帳戶」的開立,作為一個付款的起始時間,或考慮目標企業取得變更營業執照所需時間,及考慮辦理外匯帳戶所需時間,再約定付款期限。

在開立資產變現專用外匯帳戶並申請資金准入後,股權轉讓方還應到其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的證明,是證明外商已繳付的股權收購對價已到位的有效文件。外商在付清全部股權購買對價前,在被收購企業中的所有者權益,將依照實際已支付股款的比例來確定,並據此辦理相關的轉股、減資、清算及利潤匯出等外匯業務。

三、股權轉讓款付款期限
外商在併購境內企業時,通常會傾向延長股權轉讓款付款的時間,來保障交易安全。但根據大陸法律,外商併購境內內資企業轉成外商投資企業時,外商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支付全部對價,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股款的60%以上,一年內須付清全部股款,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確認收益分配。股權轉讓雙方都應注意上述付款期限限制,以防止轉讓約定合同與現行法律規定牴觸。
(資料來源:20110802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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