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卡直接取得成本之會計處理疑義。 Q:信用卡直接取得成本(例如信用卡之審核、作業人員薪資)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信用卡直接取得成本因未來經濟效益不確定,基於穩健原則應列為期間費用,不應遞延。惟若有向客戶收取年費,則信用卡取得成本得於年費收入範圍內予以遞延,與年費收入配合,於年費收入認列期間內攤銷。
二、所稱信用卡直接取得成本僅包括增額直接成本與發卡銀行為取得信用卡業務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增額直接成本係指發卡銀行將信用卡業務交由獨立第三人開發拓展而支付之成本。發卡銀行為取得信用卡業務所發生之直接成本須為若不推展信用卡業務,即不須支付之成本,且僅包含直接投入從事信用卡作業人員之時數薪資與其相關成本(如員工福利)。 (資料來源:20100602 會計人電子報398)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適用範圍之疑義。 Q: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第2段規定:「前段所稱租賃,係指出租人以物租予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收取租金之交易行為」。試問:所稱「物」之範圍為何?
A: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第2段,所稱之「物」不包括:
1. 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與其他礦權等開發或使用之授權。
2. 影片、錄影帶、劇本、專利權及著作權等之使用許可權。 (資料來源:20100602 會計人電子報398) ◎以部分代工費參與片集投資之成本處理疑義 Q:
甲公司從事為國外片商製作卡通動畫之業務並約定以其製作動畫代工費之一部分,參與投資所製作之動畫之發行,以取得發行淨利之分紅及部分地區之發行代理權與造型商品權等其他權利,其相關會計處理為何?
A:
一、甲公司以受託製作動畫片集之部分代工費參與片集發行之投資,以取得該片集發行淨利之分紅,此時應先確認代工與投資是否為二獨立之交易,若經判斷係為二獨立交易,則以認列收入後之部分金額作為投資之取得成本;然若經判斷代工與投資係屬同一筆交易,則因代工之勞務收入尚未符合收益原則中之已實現或可實現條件,故僅能以代工成本扣除可收現部分後之金額作為投資及相關權利之取得成本。
二、甲公司於確認投資及相關權利之取得成本後,應依投資及相關權利之公平價值相對比例予以分攤,計算投資及相關權利之個別成本,投資成本應於可參與分紅之年限內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予以攤銷,以表達該分紅權利之消耗,惟投資之未攤銷餘額不得超過未來可收到之分紅金額。其他權利則應依財務會計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第87至93段之規定處理。
三、甲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評估未攤銷之投資及其他權利是否發生減損。 (資料來源:20100602 會計人電子報398) ◎行動電話業者客戶取得成本疑義 現行行動電話業者支付經銷商佣金之方式有二種:1.客戶上線時,經銷商佣金一次支付,客戶使用門號期間不再支付任何佣金。2.客戶上線時先支付部份佣金,其餘佣金於客戶使用門號期間分期支付。例如:給付經銷商佣金為每位客戶$4,000,則第一種方式為客戶上線時一次給付$4,000;第二種方式為客戶上線時給付$2,000,其餘$2,000則於客戶使用門號期間分期支付。
試問:行動電話業者之佣金支出應如何認列?
A:
費用之認列原則上應採權責發生基礎於費用發生時即入帳,行動電話業者因經銷商代銷門號而給付經銷商佣金以為報酬,故於經銷商完成銷售門號時,行動電話業者即須將所應支付之佣金費用估計入帳。
問題所述行動電話業者之佣金支出若給付方式屬客戶上線時先支付一部分佣金,其餘佣金則於客戶使用門號期間分期支付,則仍應於客戶上線時即估計未來須支付之佣金支出,惟該估計之佣金支出須扣除未來客戶可能不再使用門號而無須支付經銷商部分。 (資料來源:20100602 會計人電子報398) ◎固定資產減損疑義。 Q:企業供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是否應認列資產價值減損之損失?
A:
企業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供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可能發生減損。企業於進行前述評估時,至少應考量公司之內外部資訊來源,如資產之市價大幅降低、技術、市場、經濟或法令環境等因素之重大不利改變、資產過時陳舊或實體損壞等。若有減損跡象存在,企業應即估計該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並將可回收金額低於資產帳面價值之部分認列為減損損失。 (資料來源:20100602 會計人電子報3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