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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前財務報告應事先揭露之資訊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0990004943號
主旨:為推動我國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推動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以下簡稱IFRSs),本會於98年5月14日發布我國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推動架構,其中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以下同)102年起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翻譯並發布之IFRSs編製財務報告;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或總市值大於新臺幣100億元之公司,於向本會申請核准後,得自101年起依IFRSs增加編製合併報告,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者,得依IFRSs增加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04年起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亦得自102年起提前適用。
二、配合上開推動架構,各公開發行公司應依下列規定於合併財務報告事先揭露採用IFRSs相關事項,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者,則應於個體財務報告揭露之:(相關範例請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之國際會計準則專區下載:http://www.twse.com.tw)
(一)採用IFRSs前2年之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為100年度財務報告,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為102年度財務報告):
1、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
2、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說明。
(二)採用IFRSs前1年之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為101年第1季、上半年度、第3季及年度財務報告;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為103年上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
1、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該計畫如有變更亦應揭露。
2、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包括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公司於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如未能估計上開影響金額時,應敘明其理由。
3、公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公報IFRS 1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所選擇之會計政策。
(三)自願提前適用者,應於自願提前採用IFRSs前2年之年度財務報告揭露說明二(一)事項,並於採用IFRSs前1年之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說明二(二)事項。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如於公告申報99年度財務報告後始決定自願提前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者,則應自決定日後之100年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上開事項。
(四)各公開發行公司應以財務報表日當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已翻譯發布且將於採用IFRSs時生效之IFRSs作為評估依據,惟得另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已發布且預計於公司採用IFRSs時生效之IFRSs或IFRSs草案,一併敘明相關重大差異及影響。
三、本會對於金融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20100202 證期局)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之解釋令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0990005875號
一、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代表人,包括政府、法人股東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指派之代表人。
二、 現任董事、監察人若係由與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所指派,得自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20100202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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