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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教材銷售收入疑義。 Q:甲公司係一製作及銷售套裝教學教材之公司。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有關銷售商品認列收入時須符合之條件,其中第2款規定對於已出售之商品須不持續參與管理且亦未維持其有效之控制,甲公司為保護其智慧財產權透過身份驗證機制限定教學光碟之使用者及使用期間,是否屬前述條文所稱企業對產品有效之控制?於商品銷售時認列銷貨收入是否符合第三十二號公報有關商品銷售認列收入之規定?
A:
一、甲公司於所製作及銷售之教學光碟中加入驗證機制,該驗證機制限定教學光碟之使用期限,且消費者於每次使用教學光碟時,須先連線至甲公司電腦主機,輸入帳號及密碼方能使用,且非經甲公司之同意,不得將上開帳號及密碼轉讓予他人使用。此種具有使用期限且使用期間仍須由甲公司控管之產品,就經濟實質而言,係屬勞務之提供。
二、甲公司既提供勞務,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1段之規定辨理,與是否符合上開公報第27段有關商品銷售認列收入之規定無涉。 (資料來源:20061202 會計人電子報) ◎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估計折現率之疑義。 Q:企業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評估減損時,可否直接以加權平均資金成本(WACC)作為折現率?
A:企業於決定資產減損之折現率時,若類似資產於當時市場交易所隱含之報酬率可由市場直接取得,應採用該隱含報酬率,若無法由市場直接取得該隱含報酬率,則企業應考量該資產之特定風險,以估計折現率,此時可以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為折現率之考量基礎,惟於採用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時,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之規定,排除稅賦之影響並作周延考量。 (資料來源:20061202 會計人電子報) ◎AMC承受擔保品而支付土地增值稅疑義。 Q:當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以土地作為擔保之不良債權時,資產管理公司為承受法院拍賣此土地擔保品,通常須待原土地所有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方可取得法院發給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此項代繳納之稅款,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A:資產管理公司承受擔保品相關之土地增值稅已內含於拍賣價款中,不得再計入承受土地之成本,以免高估承受土地之帳面價值。 (資料來源:20061202 會計人電子報) ◎組織重組時,原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攤銷疑義。 Q:
一、甲公司以新台幣一百萬元取得於國外設立之乙公司百分之百之股權,當時乙公司之資產總額為八十萬元、負債總額為十萬元,股權淨值為七十萬元,故其長期投資之投資成本與乙公司股權淨值之差額為三十萬元。
二、嗣後,乙公司之董事會決議將乙公司之營運、資產及負債移轉予甲公司,使乙公司改組為甲公司在該國之分支機構。合併過程中並無現金之收付。甲公司原始投資乙公司之成本與乙公司股權淨值之差額應如何處理?
A:甲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列記企業合併分錄,其中原帳列「長期股權 投資-乙公司」於合併基準日沖銷時,應比較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於當初投資乙公司時之公平價值,如無其他證據顯示該項購入價格 (即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不合理時,則當時所付代價超過所取得 當時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部分,應即為商譽。 (資料來源:20061202 會計人電子報) ◎95年首次適用三十四號公報時,94年財務報表如何表達。 Q:
企業於95年首次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而重分類94年度財務報表時,原短期投資或原採成本法之長期股權投資相關之備抵跌價損失應如何表達?
A:
企業於95年首次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所編製之比較財務報表,應分別按94年以總額法評估成本市價孰低時,各項短期投資或適用成本法評價長期股權投資之跌價金額比例,分攤94年各期之備抵跌價損失金額。例如,企業94年共有對A、B、C三家公司之3筆短期投資,成本均為$1,000,000,期末評估之市價分別為$1,200,000、$700,000、$800,000,故企業於94年度財務報表中共認列短期投資備抵跌價損失$300,000($200,000-$300,000-$200,000)。在95年度之比較財務報表中,企業應將前述94年度財務報表之備抵跌價損失分攤予對B、C二家公司之投資;其中,分攤予對B公司投資之金額為$180,000($300,000÷5×3),分攤予對C公司投資之金額為$120,000($300,000÷5×2)。 (資料來源:20061202 會計人電子報) ◎銀行已轉銷呆帳催收戶獲法院裁定重整完成後,得否回復列為放款疑義。 Q:關於銀行已轉銷呆帳之催收戶,如獲法院裁定重整完成,原轉銷之呆帳得否回復為放款列帳?如得回復為放款,其列帳方式及呆帳收回之會計處理方式為何?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八號「銀行財務報表之揭露」第44段規定,銀行放款及墊款或其他資金融通無法收回之損失風險,若屬可明確認列之損失者應認列為當期費用,並提列備抵損失作為該放款及墊款之評價科目。轉銷呆帳時應考量其擔保品價值,屬擔保品足以擔保回收部分不宜轉銷,關於銀行已轉銷呆帳之放款,已獲法院裁定重整完成者,應再考量債務人是否有營運好轉之跡象及是否提供額外之擔保品等因素,俟確定該放款回收很有可能時,始得將原轉銷之呆帳回復。 (資料來源:20061202 會計人電子報) ◎功能性貨幣疑義。 Q:甲公司為一跨國性企業,其營運總部及主要生產活動均在台灣,但其絕大部分之銷貨係以美金計價及收款,主要之原料及生產設備之採購亦是以美金為計價及付款。試問,甲公司可否以美金作為功能性貨幣編製財務報表?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功能性貨幣」之定義,係指國外營運機構經營決策及收支所使用之主要貨幣。甲公司並非國外營運機構,故無須判斷功能性貨幣,而應以新台幣編製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20061202 會計人電子報) ◎其他可能形成控制能力之情形。 Q:
投資公司若符合「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關於控制關係之規定者,是否亦屬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之情況?
A:
投資公司符合「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關於控制關係之規定,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關係者,亦屬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之情況。 (資料來源:20061202 會計人電子報) ◎幼教產品收入認列疑義。 Q:
一、甲公司主要從事遊戲軟體、幼教軟體之製作及發行,其中A產品屬於幼教軟體產品,其產品的組合為學習光碟及為掌握學習成果所附加之一年期或三年期網站評量服務。
二、A產品之銷售,甲公司與經銷商雙方之權利義務及消費者互動模式,說明如下:
1.甲公司負責研發及生產,經銷商負責銷售。
2.A產品在上市前所投入之研究發展費用悉已於各該研發階段認列當期費用,經銷商負責銷售予客戶,消費者如使用A產品之衍生性產品及服務,甲公司需額外收費。
3.對客戶權利、義務:甲公司擁有產品服務及智慧財產權,經銷商擁有經銷權及負責銷售服務及因銷售所衍生之服務。消費者若對產品內容有疑義,由甲公司提供諮詢服務及維持網站正常營運,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及必要維護,所衍生之成本由其自行負擔。
4.收款程序:甲公司於簽約時取得經銷商最低保證銷貨金額之票據,經銷商負責對消費者直接銷售或分期付款銷售並收取相關價金。
5.若甲公司停止所有A產品相關網站服務之營運,依未能提供網上服務之期間,以每月新台幣900元計算,一次退還給客戶款項。
三、甲公司有關幼教產品交易是否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之所有情況?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規定,銷售商品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時認列收入:
(1)企業將商品之顯著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
(2)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其有效 控制。
(3)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4)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5)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前述之幼教產品銷售交易,因甲公司需負責維持網站正常營運,故不符合前述(1)及(2)之條件。 (資料來源:20061202 會計人電子報) ◎應收帳款融資會計處理。 Q:
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合約,雙方約定應收帳款債權無法獲償之風險由乙銀行承擔,甲公司與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間之商業糾紛由甲公司承擔。依(94)基秘字第018、019號函釋規定,若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仍直接向甲公司償付款項(但甲公司擔任應收帳款證券化之服務機構者不在此限)則甲公司不得將相關應收帳款債權予以除列。則甲公司與乙銀行所簽訂之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合約,明定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所還款匯入之備償帳戶,係以甲公司名義設立於乙銀行者,是否屬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仍直接向甲公司償付款項之情況?若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所還款匯入之備償帳戶,係以甲公司名義設立於乙銀行者,則須再考量何條件,方不視為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直接向甲公司償付款項?
A:
若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所還款匯入之備償帳戶,係由甲公司與乙銀行雙方同意,而以甲公司名義設立於乙銀行,且有合約明訂該備償帳戶受乙銀行控制,當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還款匯入該帳戶時,乙銀行可立即自該帳戶逕行扣款者,則不視為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直接向甲公司償付款項。 (資料來源:20061202 會計人電子報) ◎廢車處理業依規定申請之處理補貼費用會計處理疑義。 Q:廢車處理業依規定申請之處理補貼費用應列為營業收入,抑或營業成本減項?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4段之規定,與所得有關之政府捐助其已實現者,應於損益表中列為政府捐助收入或其他收入,或作為相關費用之減少,並於財務報表上作適當之揭露,且應分別揭露政府捐助對收入或費用項目之影響。上述表達方式一經選定應一貫採用。至於與所得有關之政府捐助尚未實現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中以遞延收入表達。
政府撥付之「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應屬與所得有關之政府捐助,應依前述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61202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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