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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孫公司適用第五號公報第50段之疑義。 Q:甲公司透過百分之百投資之三家子公司(A、B、C)百分之百投資孫公司(乙),其投資結構如下:
→A(100%)→(33.33%)乙
甲→B(100%)→(33.33%)乙
→C(100%)→(33.34%)乙
今乙公司辦理增資,而A、B、C公司未等比例增資乙公司,增資後A、B、C公司對乙公司之投資比例分別為50%、25%、25%,因而影響A、B、C公司擁有乙公司股權淨值之變化個別為10元、(5)元、(5)元。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之規定,A公司應貸記資本公積10元,B及C公司各應借記保留盈餘5元。由於甲公司百分之百投資A、B、C公司,故甲公司亦將貸記資本公積10元,並借記保留盈餘10元。然而,甲公司對乙公司之綜合持股終維持百分之百,透過A、B、C公司投資乙公司之結果卻使甲公司股東權益出現變化,此處理是否合理?
A:
一、子公司A、B、C於孫公司乙辦理增資後,因非依比例認購,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0段規定,調整帳上「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長期股權投資」,以處理各投資公司擁有被投資乙公司股權淨值之增減數,該作法並無不妥。
二、母公司甲就經濟實質而言,對孫公司乙實為100%持有,當孫公司乙增發新股時,甲公司並無未按比例取得之情形,故母公司甲於依權益法處理子公司A、B、C之長期股權投資後,應將認列A公司所貸記之資本公積10元,與認列B公司及C公司所各借記保留盈餘5元相互抵銷,以反應其經濟實質。 (資料來源:20060902 會計人電子報) ◎ 因子公司庫藏股票所產生之疑義。 Q:母公司對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之子公司,因子公司帳列庫藏股票而導致對子公司享有之股權淨值發生變動時,母公司帳上應如何調整?子公司所列庫藏股票若係其子公司所持有者,其會計處理是否有所差異?
A:
一、當子公司將已發行股份予以收回時,子公司之股東權益與流通在外股數皆將因此而減少。若子公司買回之成本與帳面價值相等時,雖母公司持股比例上升,但對子公司所享有之股權淨值並未因而等比例改變;若子公司買回之成本與帳面價值不等時,則不僅母公司持股比例上升,對子公司所享有之股權淨值亦改變。遇此情況,母公司應於帳上調整「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與「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之金額。
二、若被投資公司帳列之庫藏股票係因其子公司持有該被投資公司之股票,被投資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規定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時,投資公司亦應比照前述方式處理。 (資料來源:20060902 會計人電子報) ◎創投參與投資政府重點計畫之疑義。 Q:
一、創投業之投資標的若為「研究計畫」而非「公司」型態,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二、創投公司對於未來可能分享之研發成果收入應如何於財務報表上表達?
A:
一、創投公司投資標的若為「研究計畫」而非「公司」之型態,應依財務會計準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9至42段之規定,判斷所投入之成本係屬研究階段或發展階段。研究階段之支出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發展階段之支出,則應依第78段之規定處理。
二、創投公司未來可能分享之研發成果收入,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所稱之或有利得,無論金額能否合理估計,皆不得於財務報表認列,嗣後技術開發成功,以該技術作價投資取得股權時,若創投公司與該被投資公司非屬聯屬公司,始能以公平價值認列長期投資與利益,惟該利益不得超過該創投公司原始投入成本。有關契約之重大約定事項均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資料來源:20060902 會計人電子報) ◎公司合併會計處理疑義。 Q:
一、甲公司係A公司之子公司,乙公司係美商B公司之台灣分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彼此無相互投資關係,A公司與B公司彼此間也無任何關係,今甲、乙兩公司依股東會決議合併,是否符合(85)基秘字第220、221號函對於企業合併十二項條件中有關自主權規定?
二、C公司為丙公司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15%,且擁有丙公司過半數董事席次,且C公司亦為丁公司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6%,但只擁有丁公司一席董事(共九位董事)。今丙、丁兩公司依股東會決議合併,是否符合(85)基秘字第220、221號函對於企業合併十二項條件中有關自主權規定?
A:
(一) 本會於民國95年6月19日發布(95)基秘字第148號函釋,規定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企業合併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規定辦理,惟企業合併基準日若訂於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且符合權益結合法之條件者,亦得提前採用購買法。故合併基準日訂於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且符合本會(85)基秘字第220、221號函釋之十二項條件者,方適用權益結合法。
(二) 本會(85)基秘字第220、221號函釋之十二項條件中之第一項條件規定,各參與結合公司於結合計劃開始前兩年起,必須連續兩年均擁有自主權,且不得為其他公司之子公司或部門,有關「其他公司」,係指「參與結合之公司」及「參與結合公司以外之其他公司」之合稱,目的在確保兩家企業進行合併時,能夠實質成為兩個獨立經濟個體之合併,故甲、乙公司進行合併不符合該條件之規定,不得採用權益結合法。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十六段有關控制能力之規定,C公司對丙公司已具控制能力,故不符合(85)基秘字第220、221號函第一項條件。 (資料來源:20060902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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