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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7/02

內  容  索  引:

◎長期股權投資順流交易疑義。

◎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之會計處理疑義。

◎利益認列時點疑義

◎上櫃公司董監酬勞須公布

精  采  內  容:

◎長期股權投資順流交易疑義。

Q:
一、甲公司持有乙建設公司95%之股權,並於民國92年度出售一筆土地(甲公司之存貨-待售土地)予乙建設公司,售價120,000仟元,甲公司帳面成本100,000仟元,出售土地利益20,000仟元。乙建設公司於取得土地後,由於景氣不佳未開發建設,截至94年12月31日仍帳列存貨,並於存貨評價時,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土地市價為80,000仟元,產生未實現存貨跌價損失40,000仟元。若甲公司之土地未出售予乙公司,則未實現存貨跌價損失只有20,000仟元。而今由乙公司產生未實現存貨跌價損失40,000仟元,則甲公司採權益法按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失為38,000仟元。甲公司出售土地利益20,000仟元尚未實現卻必須認列損失38,000仟元,是否產生不合理現象 ?

二、甲公司在採權益法認列乙建設公司投資損益時,是否可排除此一順流交易之未實現銷貨利益20,000仟元?而僅承認未實現存貨跌價損失19,000仟元[=(【原成本120,000仟元-20,000仟元】-市價80,000仟元)×95%] ?

A:

一、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4段之規定,順流交易產生之未實現利得應予沖銷,另依同號公報第36段規定,公司間未實現損益除屬折舊、折耗或攤銷性之資產所產生者,應依其效益年限分年認列外,其餘交易所產生者,應俟實現年度始行認列。

二、惟就合併個體整體而言,其經濟實質係視該筆交易並未發生,存貨成本不因產生內部交易而變動,故甲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相關跌價損失部分,應僅就原成本(100,000仟元)與市價(80,000仟元)之差額認列之。
(資料來源:20060702 會計人電子報)

◎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之會計處理疑義。

Q:若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當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所發放之現金股利時,將認列股利收入,則母公司計算對子公司之投資損益時,是否應納入前述股利收入?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規定:「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故母公司發放予子公司之股利,不得視為對外發放之股利,因此母公司應於帳上沖銷「投資收益」並調整「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俟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再於工作底稿中另作股利收入與長期投資之沖銷分錄。
(資料來源:20060702 會計人電子報)

◎利益認列時點疑義

Q:A公司為工程公司,與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因已完工之高速公路某區段高架拓寬工程,有關工期展延請求補償等爭議事件,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下稱仲裁人)仲裁判斷並出具書面之仲裁判斷書,判斷高公局應給A公司一定金額之補償金。A公司可否就仲裁人出具之判斷書認列利益及認列之時點應以何者為基準。

A: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8段規定,收益應於未來經濟效益之增加能可靠衡量時,於損益表認列。因此,於工程已完成之前提下,若契約上已有明確約定求償權利,依契約可進行求償,且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已取得有關補償金之仲裁判斷書,並於財務報表提出日前業已確定仲裁判斷書之效力,及該仲裁判斷之補償金回收很有可能時,方可認列利益;惟若於財務報表提出日前尚未確定仲裁判斷書之效力者,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6段及第18段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60702 會計人電子報)

◎上櫃公司董監酬勞須公布

為落實公司治理,櫃買中心修訂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要求上櫃公司自今年起,每年均須於七月十日之前,上網申報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的所有酬金,包括車馬費、報酬、盈餘所分配的酬勞及董事分派的員工紅利等等。

不過由於大多數公司分派員工紅利多於第三季,因此,七月十日前申報的員工紅利係以預估值暫估,等到年度終了,員工紅利底定後,依規定上櫃公司須在隔年元月十日,另行申報實質數。如果董監酬勞在業界顯不合理,櫃買中心將在元月底及七月底揭露名單,並要求在公司在二日內股市觀測站上說明原因。
(資料來源:20060702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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