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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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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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本公司與供應商訂定之供貨合約中,約定每銷售一份產品即提撥一定金額至某一信託帳戶,供作公益慈善之用,其相關帳務處理及稅務申報規定如何? |
精 采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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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本公司與供應商訂定之供貨合約中,約定每銷售一份產品即提撥一定金額至某一信託帳戶,供作公益慈善之用,其相關帳務處理及稅務申報規定如何? 答:依銷貨狀況提撥一定金額之「公益慈善基金」,帳務上依成本與收入配合原則,於認列銷貨收入時,需同時認列應提撥之「公益慈善基金」為推銷費用,不宜列入「長期投資-其他基金」科目項下,惟稅務申報時,若提撥「公益慈善基金」之帳戶為一獨立機構(例:基金會),則可於撥存時認列為所得之抵減項目,若帳戶係屬公司所有,則於實際捐贈或取得支出憑證時才可認列為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