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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4/02

內  容  索  引:

◎行政院審證交法草案 獨立董事不少於二席

◎董事無故被解任 可要求賠償

◎Q:甲公司提供大樓一棟與乙公司合作經營觀光飯店,雙方約定甲公司在乙公司開業前所發生之利息,如乙公司開業後在三年內有大幅盈餘時,由乙公司負擔一部分或全部,請問甲公司是否得以利息負擔之歸屬尚未確定,而於設備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後,仍繼續將利息資本化?

◎Q:對於區分資本租賃或營業租賃之「優惠承購價格」是否有一確切數字、比率或標準?

◎Q:外幣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之累積換算調整數於財務報表上,應如何歸類及處理?

◎Q:A公司為一新設立之鋼鐵公司,自其設立以來致力於建廠工作,尚未開始正式營運,故僅設有建廠單位與支援單位。請問A公司營業前費用應如何處理?

◎Q:公司依公司法第158條之規定,以盈餘收回特別股後,該帳列之盈餘可否再經股東會決議分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Q:建設公司欲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其工程總成本應否包括土地成本及資本化之利息?

◎Q:上開問題中有關完工比例之衡量方法為何?

◎播映權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行政院審證交法草案 獨立董事不少於二席

行政院日前審查證交法修正草案,對獨立董事人數,決由四分之一修正為不得少於二人,並規定董事關係人親等關係不能超過一定比例,親等關係由三等親放寬為二等親。

另一項重點是有關獨立董事的否決權證交法這次修正,對獨立董事二分之一否決權,若其他董事有異議,需由全部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決議,不受獨立董事否決權限制,雖同意多數決議,但要求資訊需充分揭露,讓投資人有所選擇。
(資料來源:20050402 會計人電子報)

◎董事無故被解任 可要求賠償

公司法明定董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中股東如果決議改選董事會,是否違法?商業司日前公佈函釋,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解任,董事得由股東會之特別決議,隨時解任,不問其任期是否屆滿,但董事如果無正當理由被解任,可要求公司賠償。

在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又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資料來源:20050402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提供大樓一棟與乙公司合作經營觀光飯店,雙方約定甲公司在乙公司開業前所發生之利息,如乙公司開業後在三年內有大幅盈餘時,由乙公司負擔一部分或全部,請問甲公司是否得以利息負擔之歸屬尚未確定,而於設備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後,仍繼續將利息資本化?

A:本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對於利息支出之資本化有明確之規定。該設備資產既已開始使用,即不得將利息資本化,甲公司不得以「利息究由誰負擔,雙方尚未協商確定」為由,將該利息予以資本化。
(資料來源:20050402 會計人電子報)

◎Q:對於區分資本租賃或營業租賃之「優惠承購價格」是否有一確切數字、比率或標準?

A:所稱優惠承購權及優惠承購價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已有定義,至於確切數字比率或標準,係屬實質認定而非會計原則問題。
(資料來源:20050402 會計人電子報)

◎Q:外幣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之累積換算調整數於財務報表上,應如何歸類及處理?

A:累積換算調整數應置於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
(資料來源:20050402 會計人電子報)

◎Q:A公司為一新設立之鋼鐵公司,自其設立以來致力於建廠工作,尚未開始正式營運,故僅設有建廠單位與支援單位。請問A公司營業前費用應如何處理?

A:處於建廠期間之企業,其會計處理原則與正常營業中之企業並無不同,仍應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來劃分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亦即,一筆支出是否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不因企業是否已正常營業而有不同標準。A公司營業前費用,屬與建廠有關係之直接必要成本,而能增加企業未來現金流入或減少未來現金流出(即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宜列為廠房設備資產,其餘費用則應列為當期費用。
(資料來源:20050402 會計人電子報)

◎Q:公司依公司法第158條之規定,以盈餘收回特別股後,該帳列之盈餘可否再經股東會決議分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A:就會計學理而言,公司贖回特別股一般係動用現金贖回,除贖回價格高於原發行價格部分沖轉累積盈餘外,餘與累積盈餘科目並無直接關連,因此,沖轉後之帳列累積盈餘餘額,如經股東會決議予以分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尚無不合。
(資料來源:20050402 會計人電子報)

◎Q:建設公司欲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其工程總成本應否包括土地成本及資本化之利息?

A:房屋與土地損益合併認列時,估計工程總成本中應包括土地成本。土地損益單獨認列時,工程總成本中不應包括土地成本。營建業建造房屋,如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之條件,土地及開發成本之利息應予資本化。列入已投入建築成本及房屋總建築成本中。
(資料來源:20050402 會計人電子報)

◎Q:上開問題中有關完工比例之衡量方法為何?

A:售屋利益應按已投入建築成本佔房屋總建築成本比例或按房屋施工進度認列。
(資料來源:20050402 會計人電子報)

◎播映權會計處理

問題背景:

一、我國對於傳播媒體事業公司播映權之會計處理,尚缺乏明確規範,目前國內部分媒體事業將播映權列於流動資產之存貨或待播節目製作費項下,並採系統方式分攤於受益期間,亦有將播映權帳列於無形資產項下者,處理方式並不一致。彙整部分傳播媒體事業公司播映權之會計處理比較表如下:

甲公司
帳列科目:其他資產(原列於無形資產,但於九十二年第二季起重分類為其他資產)
構成項目:播映節目成本-非流動(外購節目帶、自製及委託製作之節目帶)
會計政策:播映節目成本,包括節目帶之取得價款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之製作支出。購置節目帶部分,依契約書所定之授權期間平均攤銷,而自製節目部分,係屬永久版權,依其投入成本再按節目性質以5至15年平均攤銷,帳列營業成本;期末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播映節目成本列為其他資產項下,預期於一年內攤銷部分轉列為流動資產。

乙公司
帳列科目:無形資產(已於九十一年度全部打銷)
構成項目:商標權-播映權
會計政策:播映權,係該公司買進可以再剪接、編輯、再製作之影片權利,擁有永久之使用權利,故列為無形資產,分15年攤銷。惟已於九十一年度打銷全部播映權。

丙公司
帳列科目:流動資產-存貨
構成項目:待播影片(買來有播映權之影片) 、待播節目(自己製作之節目)
會計政策:待播影片,係買進之影片播映權利,該播映權有一定的期間,如電影有三年的播映權期間。係以原始取得成本入帳,播映後按播映期間攤銷,並轉列營業成本;期末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

丁公司
帳列科目:流動資產-待播節目製作費
構成項目:待播現場演出費、待播影片播映費(電影、卡通等影片成本)
會計政策:待播節目製作費,係買進之影片、卡通播映權利,該播映權有一定的期間。以原始取得成本入帳,嗣後按月盤點未播之節目及影片存檔,結算其已播放之節目及影片成本,列為當月營業成本。

戊公司
帳列科目:流動資產-存貨
構成項目:預製節目、影片權利金
會計政策:影片權利金,以原始取得成本為入帳基礎。影片權利金於播映時按播映集數攤提並按月將已播出之節目成本轉列營業成本,期末並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

己公司
帳列科目:流動資產-存貨
構成項目:影片版權(包括待播節目及外購版權)
會計政策:外購版權,以實際購入成本列帳。外購版權係於第一次播出時即予轉銷。期末並對版權存貨就呆滯及過時者提列備抵跌價損失準備外,並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比較成本與市價孰低時,採總額比較法。


二、甲公司播映權之會計處理說明:

1.甲公司原將播映權帳列無形資產項下,與其他電視公司之影片播映權利帳列存貨或待播節目製作費項下不同,甲公司所持理由為:

(1)買進之播映權,有再製作(剪接、編輯、重組)之權利,其他電視公司買進之播映權則沒有再製作的權利。

(2)買進之播映權,有永久或無限期的使用權利,其他電視公司買進之播映權,有一定的播映期間或次數限制。

(3)另自製節目部分,係屬該公司永久版權,依其投入成本列為無形資產,再按節目性質以5年至15年平均攤銷,預期將於一年內攤銷部分轉列為流動資產。

2.至九十二年第二季,甲公司以其播映節目係能明確創造例行收入之主要營業資產,其各期攤銷亦為公司主要營業成本,較不似無形資產所稱之無實體存在、不能明確辨認者為由,而逕將播映權科目重分類於其他資產項下,惟該科目之評價方式仍維持每半年期末以成本市價孰低法評價,攤銷方式亦維持不變。

會計問題:

一、傳播媒體事業公司之播映權於資產負債表上究應如何分類?

二、自製節目部分,可得資本化之項目為何?

三、上述甲公司之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會計處理分析:

一、傳播媒體企業係指播送廣播或電視節目性質之企業,該種公司與他公司所簽訂之節目播放授權合約應依合約之約定,自合約開始日後,且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對於取得之權利或承擔之義務於財務報表認列為資產或負債:

1.每一節目之成本都已確定或可合理衡量。

2.依據合約之規定,公司願意接受節目之內容。

3.截至首次播出前,節目已達可播放之狀態,惟下列三種情況皆不影響節目之可播放狀態:(1)另一合約限制公司播映節目、(2)同一合約所加諸之限制或(3)同一授權者對另一合約於後續期間播放之規定。

資產部分應列為「播映節目」,依估計使用期間列為流動資產或非流動資產;負債部分則應依付款條件列為流動負債或非流動負債。

二、前段所稱「節目播放授權合約」係指針對所播放之節目性質(例如特別節目、連續劇集、卡通等),包括數個或一整組節目所簽訂之授權合約。依據該合約,傳播企業支付約定金額,獲取權利播放一定次數或於合約指定之期間無限次數播放節目之權利。

三、「播映節目」應以個別節目為基礎逐期攤銷,且就個別節目占整組節目之價值,採相對價值法比例分攤至個別節目,而個別節目之成本通常載明於合約中。攤銷時,應以未來估計播放次數為基礎攤銷,惟若合約規定公司有權無限次數播放節目(如卡通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節目),則於合約指定之期間內攤銷。公司每年攤銷之比率,應就該節目本期收入對該節目本期及以後各期總收入之比率決定之,亦即係採收入百分比法攤銷所資本化之「播映節目」成本,不應逕按節目性質以五至十五年平均攤銷。

四、未攤銷之「播映節目」應依節目別,採未攤銷「播映節目」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當「播映節目」之價值較低時,公司應將「播映節目」成本降低至淨變現價值。

【自製部分】

五、當傳播媒體企業製造影片供電視放映,則屬本會(89)基秘字第195號函所稱之「影片製造商」。對於製作節目且使該節目達可播映狀況之成本主要包括影片成本、市場開發成本與製造成本等。

六、企業應將影片成本予以資本化,並於資產負債表中列於非流動資產項下中單獨表達。因製作影片借款而發生之利息成本,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

七、影片成本有部分係屬製作之製造費用,其中包括製作影片產生之個別或部門可分攤成本,惟製作之製造費用不包括管銷費用、處分財產所產生之損失等。影片成本之攤銷與評價應依本會(89)基秘字第195號函釋辦理。

八、市場開發成本係指所有與影片銷售相關之直接成本(包括行銷、廣告、宣傳及其他銷售費用)。廣告費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解釋函之規定處理,其他市場開發成本(包括行銷成本)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

九、製造成本(亦即製造或複製之成本)應列為備供銷售商品之成本,例如錄影帶及數位影音光碟片,當認列商品之收入時,應依特定單位基礎認列其相關之費用。企業應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依此種存貨之淨變現價值及陳舊過時風險評估其價值,並予以適當之調整。

十、未攤銷之影片成本應依影片別,採未攤銷影片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當影片成本之價值較低時,公司應將影片成本降低至淨變現價值。

十一、來函所述甲公司對於與他公司所簽訂之節目播放授權合約,應於符合內容一所述之全部條件時,於財務報表認列所購入之「播映節目」,且不因「播映節目」之使用權利期間,係屬特定期間或無限期之使用期間,而有不同之認列標準。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及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20050402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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