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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管會委員會昨(三)日原則通過證期局所提出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係金管會為推動公開發行公司落實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及第三十五號公報之配套措施。
為使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提升財務透明度,落實推動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公報,及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應於本年度(九十四年度)編製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金管會爰研擬對「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作小幅修正,以利外界遵循及因應。
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推動,增訂企業於首次編製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年度,得採單期方式編製之法令依據。
二、配合第七號公報及第三十五號公報規定,修正與公報規定不符者,使財務報表編製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一致並與國際接軌。
三、鑒於已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且採自願方式公開,爰刪除有關財務預測之規範。
上開修正條文考量九十三年度財務報告於九十四年四月底公告之期限,將另函規定修訂條文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含)之財務報表起適用,但提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第七號及第三十五號公報者,應配合提前適用修正後條文。 (資料來源:20050302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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