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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2/02

內  容  索  引: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核定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修正其「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及「承銷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精  采  內  容: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為使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降低國內外籌資條件之差異,以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降低國內外籌資條件差異:

(一)放寬公司持有大量閒餘資金之限制條件:

考量外界表示現階段國內資金排擠問題應不存在,爰參考現行海外募資規定修正放寬本限制條件,取消三億元之上限標準,排除現金、約當現金等計算項目,並增列其資金係用於購買固定資產且有具體增資計畫佐證其募集資金之必要性者,則不受限制之彈性規定;本次修正後除為導引改善公司於公司法修正前已存在交叉持股之現象,仍將投資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公司之金額納入規範外,餘將與海外募資規定一致。藉由本次修正,將可提高國內資本市場籌資之便利性並提供國內游資適當之投資管道。

(二)開放每股盈餘稀釋影響之限制條件:

考量公司於評估籌資作業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時,已衡量各項籌資方式之成本效益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性,及現行法令已規範應將前揭資訊於公開說明書充分揭露以供投資人審酌,爰刪除上開限制條款,以充分發揮公司治理精神。

(三)取消國內轉換公司債閉鎖期不得少於三個月之規定:

為增進國內投資人持有轉換公司債之意願及參考國際發行慣例之閉鎖期多為一個月,爰刪除本限制規定,而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參考國際發行慣例另為適當規範。以增進企業發行國內轉換公司債之募資效率,俾與國際接軌。

二、其他修正事項:

(一)明定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以發行人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者,其擔保品之條件,以及交換公司債發行時,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等,以保障投資人之權益。

(二)配合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建置,刪除現金增資或公司債計畫變更須向本會申報備查之規定,以簡化行政作業。
(資料來源:20040202 證期會)

◎核定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修正其「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及「承銷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為使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降低國內外籌資條件之差異,並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核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修正其「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及「承銷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發行國內及海外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認股權特別股等具有轉換、認購或交換權利之各種有價證券,其閉鎖期不得少於一個月。

二、具有轉換、認購或交換權利之各種有價證券,如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現金增資特別股、附認股權特別股、交換公司債及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等,於辦理競價拍賣及詢價圈購時,公司關係人不得參與應募。

三、鑒於現行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可依市價變動情形定期為一般重設,且本次修正亦已放寬縮短閉鎖期間為一個月,為免轉換價格變動頻繁且偏離時價並保障股東權益,刪除國內及海外轉換公司債之特別重設條款。

四、 配合閉鎖期修正規定,現行轉換價格不得低於時價之規定,應調高其溢價率。

五、 為保護投資人,明訂初次上市、上櫃案件承銷商應保留一千股供投資人保護中心認購。
(資料來源:20040202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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