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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9/02

內  容  索  引:

◎核釋投資收益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原則。

精  采  內  容:

◎核釋投資收益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原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者,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按下列規定計算分攤,自該投資收益項下減除,不得在課稅所得項下減除:
一、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除直接歸屬之費用或利息,應自投資收益項下減除外,不必分攤一般營業發生之費用或利息。
二、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依照本部八十三年二月八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二四七二號函規定之比例,計算分攤之。
三、綜合證券商及票券金融公司,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依照本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一四四○四號函規定之分攤原則,計算分攤之。
四、本令發布日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財政部 92.08.29 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五二九八號)
(資料來源:20030902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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