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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修正案: 為配合整體經濟及資本市場之發展,行政院七十一年核定之「引進僑外資投資證券計畫」,將我國引進僑外資投資證券之步驟分為三階段。鑑於八十年正式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對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及自由化助益甚大,加以證券主管機關已累積相當管理經驗,我國僑外資投資證券已於八十五年三月一日進入第三階段,全面開放僑外資直接投資國內證券。
茲為提高僑外資對我資本市場之貢獻度,並兼顧外匯及金融市場之穩定,對僑外資之管理採逐步開放之方式推動。另因應全球證券市場國際化及自由化,避免各新興市場國家積極吸引外資對我產生之資金排擠效應,並配合證券交易法引進私募制度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施行等,證券主管機關已持續就各項外資管理措施及僑外資投資範圍之合理性進行檢討與放寬,以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爰擬具「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證券交易法引進私募制度,允許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國內發行公司在國外私募之有價證券。(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
二、明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有價證券範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之信託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修正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另為擴大僑外資參與我國資本市場之層面,便利其進行交易,增訂禁止僑外投資行為之除外規定,俾保持彈性規範。(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
三、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財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告取消僑外資投資國內發行公司持股比率限制,爰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並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
四、配合現行實務及管理需要,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投資國內證券之程序及核准投資額度之計算方式,並增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或其分戶應申請註銷投資專戶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四條)
五、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二項有關證券主管機關對僑外資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許可裁量權之規定,並明定申請案件得不核准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刪除僑外資在臺僅限開設一戶新臺幣帳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因應證券商之電腦化及自動化作業,暨符合國際證券市場作法,明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提供之委託紀錄不以書面為限。(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八、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應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九、簡化僑外資投資國內證券開戶作業程序,避免實務上易發生錯帳之困擾,將現行僑外資開立之海外存託憑證兌回專戶、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專戶及海外股票出售專戶與一般投資專戶合併。(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 (資料來源:20030702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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