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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要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您收到地價稅單了嗎?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有土地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需在地價稅開徵前四十日(即九月二十二日前)檢附相關證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處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千分之二自住優惠稅率。
近來因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兩年政策的實施,許多民眾趁此時機買賣或贈與房屋及土地,無論您是以何種方式取得房屋及土地而成為新所有權人,有些人往往誤以為前所有權人已享有自用住宅稅率而未於過戶登記後以自己名義向稅捐處提出申請,致當年地價稅被按一般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尤以繼承取得者更甚。因此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均應於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已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的,則不必每年都提出申請。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後,新有權人是否符合規定需再審核,不能自動延用舊所有權人的自住資格。
簡而言之,若您名下有新買、受贈、拍賣或繼承房屋及土地而取得所有權的人,不要忘記您的權利,要在規定時間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再忙都要為自己的荷包精打細算。 (資料來源:20021202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承攬喜宴請開立發票 臺北市稅捐處近來常接獲市民檢舉餐飲營業人銷售餐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情形。
快過年了,有一句「粉」流行的話「有錢沒錢,娶個老婆好過年」,時值歲末年終,適宜婚嫁喜慶的好日子特別多,台北市各大餐飲業逢此年度生意旺季,家家貴客盈門,熱鬧滾滾,稅捐處曾接辦的檢舉案例多屬業者與準新人間私自約定不開立發票,因為可少支付百分之五營業稅額,惟事後常因服務品質或菜色不符買受人預期之水準,引發糾紛而遭檢舉逃漏稅。
稅捐處提醒餐飲業營業人,切莫貪小失大,承攬喜宴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免受罰。如經查獲銷售餐飲未依規定開立發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且記乙次違章,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得停止其營業。 (資料來源:20021202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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