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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規定之項目,詳如附表。附表未列之項目,另經本會同意者,得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為之。
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資料來源:20020402 證期會) ◎再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有一位鄭姓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其先祖父某甲(八十九年初死亡)曾於八十八年七月間贈與財產價值貳仟餘萬元給其先父某乙(已課徴贈與稅),而該贈與財產價額已併入某甲遺產課徵壹佰參拾餘萬元遺產稅,並已繳清稅款,其先父某乙(九十一年一月間死亡)之上述受贈財產貳仟餘萬元是否可免徵遺產稅?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某乙生前因其父某甲贈與而取得之財產,於其父某甲死亡時,如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視為其父某甲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者,該項財產於某乙死亡時,准依同法第十六條第十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發現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請檢附前次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證明書影本等資料,享受該再繼承之遺產不計入遺產課稅,減少租稅負擔,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20020402 賦稅署) ◎未償債務扣除額之疑義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九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在查核某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繼承人於申報時,列報扣除未償債務二千餘萬元,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其未償債務係被繼承人生前以其保單向保險公司質押所餘之貸款金額,該局認為其人壽保險金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因此是項保險金所衍生之保單債務,亦應直接降低保額之價值方屬合理,遂否准扣除上述債務金額並予補稅。
該局並呼籲,納稅義務人對遺產及贈與稅之申報若有疑問,可洽各地區國稅局詢問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20020402 賦稅署) ◎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應設算租金收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所明定。
國稅局又說,前揭情形,如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運用無所得或虧損,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免予計算租賃收入。 (資料來源:20020402 賦稅署) ◎個人稿費如何申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定額免稅,超過部分仍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故扣繳義務人仍須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五規定,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至於版稅,則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上揭之收入以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前述所得時,應依執行業務者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非境內居住者身分,按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並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扣(免)繳憑單時,應在其格式代號9B之方格打勾,以資識別。 (資料來源:20020402 賦稅署) ◎取得遷讓補償費非損害賠償,依其他所得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取得建設公司之遷讓非自有房屋補償費,是否屬對其個人之損害賠償,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享受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說,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而徵收土地,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發給個人之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補償費、自行拆遷獎勵金及人口搬遷補償費,核屬損害補償,可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又說,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非損害補償,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者,應以補償費收入之百分五十為所得額,依其他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若尚有不明瞭的地方,請向總局或稽徵所電詢。 (資料來源:20020402 賦稅署) ◎所得資料不上網或分戶提供須於限期內通知稽徵機關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由於網際網路已深入許多民眾的家庭,許多人經常上網購物,但納稅義務人仍不習慣上網報繳稅。因此,該局已研擬多項與網路相關如「上網查詢九十年度所得資料」、「核發GCA自然人憑證」、「簡易認證」、「網路報繳稅」等便民措施,將於申報期間(即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推出,供納稅義務人利用。
該局表示,「上網查詢九十年度所得資料」,係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依據納稅義務人上一年度申報戶籍資料及該申報戶九十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所得資料(該項所得資料,係以扣繳義務人等申報單位,依規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者為限)先行整理歸戶,再於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上網查詢。
該局又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與其配偶分居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得以下列方式之一通知稽徵機關不將其扣免繳所得資料上網或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戶提供:
一、納稅義務人以書面通知者,應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前,將所得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事由,寄(送)達戶籍所在地稽徵所,以作為其扣免繳所得資料不上網或分戶提供之依據。
二、取得「GCA自然人憑證」之納稅義務人,可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前上網通知。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之所得資料,如不上網或分戶提供,須於限期內通知稽徵機關。又「上網查詢九十年度所得資料」,由於扣繳單位可能事後有改正及納稅義務人可能還有其他所得資料,因此,僅能作為所得稅申報之參考,納稅義務人須依正確之所得資料辦理申報,以免短、漏報而受罰。 (資料來源:20020402 賦稅署) ◎妻同為納稅義務人時可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辦理合併申報,一經選定辦理結算申報後,即不得任意變更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明定,夫妻同為納稅義務人時,其綜合所得稅可合併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國稅局說,至於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結算申報後,可否申請將原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之身分對換呢?按稅法對於納稅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之規定,具有公法強制之性質,其納稅義務尚不得任意變更或轉移。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夫妻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可自行選定夫或妻其中之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一經選定辦理結算申報,即應受稅法之規範,其納稅義務尚不得任意變更或轉移,故不得申請原申報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之身分對換。 (資料來源:20020402 賦稅署) ◎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核定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四•○九比一,以利納稅義務人適用。
財政部指出,因新臺幣與人民幣均非國際間通行之貨幣,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僅得以美元為計算之仲介。故該部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網站公布之九十年一月至十二月新臺幣及人民幣之各月匯率,按簡單平均法計算,新臺幣兌美元之年平均匯率為三三•八七、人民幣兌美元之年平均匯率為八•二八,換算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核定為四•○九比一。 (資料來源:20020402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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