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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六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納稅義務人仍應將之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中申報遺產稅。 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六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納稅義務人仍應將之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中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規定徵稅。而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後,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致使部分納稅義務人誤認為上述贈與之財產可不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列報,而造成漏報遺產稅之情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應詳細瞭解相關規定,以免被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20011102 國稅局) ◎十一月七、八日舉辦三場兩稅合一講習會。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兩稅合一制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實施以來,相關法令陸續發布,為使本市納稅義務人獲得最新法令訊息,以正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將於十一月七日下午舉辦一場「兩稅合一基礎班講習會」,八日上、下午各舉辦一場「兩稅合一最新法令講習會」。上課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地點在該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二號)十五樓禮堂,參加者免報名、不收費,現場提供教材,歡迎踴躍參加。 (資料來源:20011102 國稅局) ◎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應檢附稅法規定之單據列報所得稅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又逢選舉期間,捐贈贊助支持之候選人的同時,請不要忘記取得收據,可當作申報所得稅時之減除項目。
北區國稅局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規定,個人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個人對於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前二項之捐贈,個人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為當年度列舉扣除,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得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但對於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省(市)以上公職人員選舉之平均得票未達百分之五者,不適用。該年度未辦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年度得票率為準,如新成立之政黨者,以下次選舉之年度得票率為準。而營利事業連續虧損三年以上者,不得捐贈競選經費。又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之三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應檢附由受捐贈之候選人及依法設立之政黨開具之收據,以供稅捐機關查核。
該局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及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為避免喪失權利,應檢附符合稅法規定之單據始准列報所得稅之減除項目。 (資料來源:20011102 國稅局) ◎上一年度盈餘決議分配後始發現漏計所得不得再作第二次分配。 公司八十九年度之盈餘分配案經股東會決議,並於九十年度實際發放予股東後,始發現八十九年度帳載紀錄錯誤,有漏記八十九年度所得之情形,雖於發現時補作前期損益調整,但是九十年度已不得再對該部分盈餘作第二次之分配。
該局指出,一般而言,公司分配之盈餘,其主要來源大都為經股東會議決之年度決算稅後盈餘,且現行公司法尚不允許就上年度盈餘為二次以上之分配(經濟部八十年十月十四日商第二二五九一二號函),因此,公司於九十年度如已依股東會決議,就八十九年度盈餘分配後,始發現帳載紀錄錯誤,因而調整增列之盈餘,不得再作第二次分配。
另外,經稽徵機關核定增加之所得,係依據稅法相關規定查核調整而來,是否需要調整帳載累積盈虧數額,則應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11102 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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