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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董事監察人選舉,選舉辦法或章程採用累積投票制,為何公司或股務代理多採「單記名」的方式印製選票,其有何差異?選舉辦法或章程未註明是採「單記名」或「複記名」時,有無相關的應注意事項? 答: 目前股代印製董事、監察人選票時,多採用單記名的方式印製,其原因係方便統計,
「單記名累積選舉法」選舉張數同董事、監察人席次,每張選票填寫被選舉人一人,選舉權數每張選票相同(即固定);「複記名累積選舉法」選舉張數為董事、監察人各乙張,所有被選舉人填寫於同一張選舉票,選舉權數股東可自己分配,這兩種方式差異為計票作業時,「單記名累積選舉法」計票較容易,所以多數公司採用此方法,未註明採用「單」或「複」記名累積選舉法時,公司得依須求自行選擇,惟發生爭議時,則按司法途逕解決。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符合公司法第198條累積投票制之精神 有關公司股東會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票製作,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是以,選舉票之製作允屬私法人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惟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符合公司法第198條累積投票制之精神。至於實務上為作業便利,公司一般僅發給股東「單記名」選票,僅在股東要求時另備置「複記名」選票,以利股東任意分配選舉權。惟若有股東向公司請求發給「複記名」選票時,公司拒絕發給,致股東無從依公司法第198條規定任意集中或分配其選舉權者,是否亦屬決議方法違法一節,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如有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處理。
(經濟部一0二、六、一七經商字第一0二0二0六七一00號函) (資料來源:2017101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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