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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割所涉及之會計處理 Q:A公司(被分割公司)將其內銷及海外轉投資事業讓與B公司(新設及受讓公司),另將外銷事業讓與C公司(新設及受讓公司),A公司同時辦理減資,並由原A公司股東百分之百取得B公司及C公司之股權。其中B公司取得A公司分割前36.05%之淨值,C公司取得A公司分割前35.99%之淨值。未來一年B、C公司之營業收入預期分別達讓與公司(A)之54%及46%。
試問: B、C公司是否適用本會(91)基祕字第128號函之規定,以原A公司之帳列資產(減除減損損失後之淨額)及負債作為取得資產與負債之成本?
A:
A公司將原內外銷部門之營業採股東權益型態分割給B、C二家公司,若A公司股東就所取得之受讓公司股權而言,其相對持股比例並未改變,則由於分割公司經濟實質上係延續被分割公司,故得依本會(91)基祕字第128號函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110919 會計人電子報413) ◎信用卡會計處理疑義 Q:
一、因信用卡廣告及推廣信用卡而發生之支出,是否於支付時一次以費用處理或可以遞延方式處理?因內部員工推廣信用卡而發生之獎金,是否得以「薪資」或「推廣費用」列帳處理?
二、信用卡行銷DM上載明「前六個月免利息之金融商品」,依核准額度洽收一定比率之手續費,且撥予客戶之核准額度將直接扣除該手續費金額,試問:該手續費應列為「手續費收入」或「利息收入」?
三、信用卡因消費產生之紅利積點,因兌換時間不確定且金額龐大,是否須於點數發生時估列負債入帳?
A:
一、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6段規定,資產應於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故有關信用卡廣告費及推銷費用之支出,因其未來經濟效益具有重大不確定性,應於交易發生時一次認列為費用,不得予以遞延。至於內部員工推廣信用卡之獎金,係屬推銷費用性質,得以薪資、推廣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列帳。
二、辦理分期攤還小額信貸所收取之手續費應依實質判斷予以區分為利息收入或手續費收入,利息收入應依類似種類及風險商品之利率設算,剩餘部分則屬手續費收入,其相關收入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
三、依第一號公報第57段規定,當企業為清償其現有義務致使具經濟效益之資源很有可能流出,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負債,故有關信用卡紅利積點所產生之負債,應於點數發生時估列,提存之比例可依過去經驗合理估計,並以推廣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列帳。 (資料來源:20110919 會計人電子報413) ◎代墊利息認列原則疑義 Q:企業受政府委託代辦工業區開發業務所產生開發成本之墊款利息,其會計處理為何?
A: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2段規定,企業因他人使用其資產而產生之利息、股利及權利金等收入,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認列:
(1) 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2) 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故代墊利息應依此規定及合約實質內容判斷,認列應收款及相關收入。 (資料來源:20110919 會計人電子報413) ◎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疑義 Q:判斷企業是否為另一企業之關係人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2段之規定,企業與其他個體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
一、該企業以他人名義(不論為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在內)持有另一企業之股份是否應納入考量?
二、關係人資訊之揭露是否僅限於與企業間有交易之關係人?
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第5段規定,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如達該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以上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彙列,惟如此尚無法反映完整關係人之交易資訊。試問企業應如何完整將上開關係人之名稱予以表達及揭露?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2段之規定: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法律形式外仍須考慮實質關係,故企業以他人名義(不論為法人或自然人)持有之股份,應依其實質判斷是否為該號公報所稱之關係人。
二、若關係人與企業間具有實質控制關係存在,不論是否有關係人間之交易,皆應予以揭露,俾使財務報表使用者瞭解關係人關係對企業之影響。不論該實質控制關係下之關係人屬自然人或法人,企業皆須揭露最終控制者之名稱。
三、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如未達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時,基於重要性、攸關性等財務報表品質特性之考量,允許企業得加總後彙列表達。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13段規定:重要項目應於財務報表上單獨表達,非重要項目之金額則得彙總表達,但仍須視其相對重要性在附註中單獨揭露。故對交易總額或餘額小於10%之部分,若分別揭露較能反映完整關係人之交易資訊時,企業須單獨揭露。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第4段規定企業與關係人間如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關係人之名稱、與關係人之關係,及與各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及付款期間等資訊;第5段規定每一個關係人之交易金額或餘額如達該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表達。是以僅對於第4段第(三)項之金額於未達10%時得不個別列示,惟關係人之名稱、與關係人之關係不得以交易金額或餘額未達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為由而不予揭露。 (資料來源:20110919 會計人電子報413) ◎暫轉短期出租之待售房地科目分類及有關之續後評價問題 Q:建設公司將原擬出售之房地,因受市場不景氣影響,決議暫轉出租,而簽一年內或至二年間之租約,待覓得適當買主後再予出售。此項暫轉短期出租之房地應轉列何科目,且續後評價如何處理?
A:
一、建設公司原擬出售之房屋因環境之影響(如市場不景氣等),經董事會決議暫轉出租,俟管理當局覓得適合之買主後再予出售者,應於出租時以其建屋成本與淨變現價值之較低者,自待售房屋科目轉列固定資產項下以出租資產列示,並提列折舊。俟其出售時,先將出租資產之帳面價值轉回待售房屋科目,再予轉銷作出售之處理。
二、前述房屋於出租期間因屬固定資產,故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評估減損。 (資料來源:20110919 會計人電子報413) ◎機構法人從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之會計處理 Q:機構法人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成分股),從事實物申購而換入ETF, 爾後所持有之ETF可於集中交易市場處分,亦可藉由實物買回換回成分股。而該成分股之組合與原成分股或有不同,成分股組合市價合計數亦可能與ETF之市價不相等。試問:機構法人於實物買回申購時,因其於未來仍有權取回成分股,是否應於實物申購時除列該資產,或於成分股改變時,除列被替代之成分股及認列處分損益?
A:依問題所述機構法人於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時,以成分股交換ETF (或ETF交換成分股),因其所換入資產之本質(例如投票權之有無、管理費之有無、得否單獨出售、成分股之更換等)已改變,故應以公平價值為基礎,認列處分損益。 (資料來源:20110919 會計人電子報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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