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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1/01/19

內  容  索  引:

◎問:公司結束營業,申請解散時,應注意事項

精  采  內  容:

◎問:公司結束營業,申請解散時,應注意事項

各項法令如下:

問:公司結束營業,申請解散時,應注意事項

公司法

第 24 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第 25 條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第 26 條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
營業務。

第 87 條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
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第 322 條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
人時,不在此限。

第 326 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
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第 327 條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
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
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第 331 條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
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
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
聲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0 條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
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
但因合併、增加資本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6 條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
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
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將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
稽徵機關註銷。

所得稅法

第 75 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
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
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
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第 92 條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
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
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
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
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
,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2011011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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