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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持股比例變動時,原因順、逆、側流交易而產生之未實現損益轉銷疑義。 Q:若當投資公司原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嗣後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該投資公司未按比例認購,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除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規定辦理外,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間原因順、逆、側流交易而產生之未實現損益,嗣後年度實現時如何轉銷認列?又是否得因長期股權投資股權降低而視同實現?
A:
屬於一般銷貨應按修訂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4段及第35段規定處理,至於交易損益如屬折舊、折耗或攤銷性資產及土地所產生者,於交易年度按同公報第34、35及36段規定處理,嗣後若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亦不改變當初所消除之比例。 (資料來源:20080219 會計人電子報233) ◎創業期間會計處理之疑義。 Q:甲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工商綜合區之開發、管理等業務。該公司原購有土地計劃開發為工商綜合區,然因推行多年未有成果,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復將土地出售予另行轉投資之新公司繼續開發,甲公司原計劃主要營業項目大部分已不再繼續而轉變成控股公司,且截至九十六年止,甲公司尚未有任何的營業收入。
試問:甲公司是否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創業期間會計處理準則」關於創業期間之規定?
A:
一、所謂創業期間係指凡企業正致力於其設立之活動且屬於下列階段之一者:
1.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尚未開始之期間。
2.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已開始但尚未產生重要收入之期間。
前段所謂正致力於設立之活動,除從事與設立有關之活動外,通常致力於財務規劃、資金籌措、探勘與開發自然資源、研究發展、開拓貨源、購買廠房設備或其他營業資產、招募與訓練員工、市場調查與開發及準備生產等活動。
二、甲公司轉變為控股公司後,若仍處於前述階段,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創業期間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反之,則非屬創業期間。 (資料來源:20080219 會計人電子報233) ◎公司辦理清算時,他人以公司為被告,但尚未確定之民事訴訟中債務,應否列於資產負債表內。 Q:依現行會計處理原則,公司辦理清算時,關於他人以公司為被告,但尚未確定之民事訴訟中債務,應否列於資產負債表內?
A:
一、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於正常營業期間,未確定之民事訴訟中債務屬或有負債,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第4段規定,判斷其發生或不發生之可能性,如屬於「很有可能」造成損失,且其金額可合理估計者,其損失應予認列。對於其他或有損失,為求適當揭露,宜斟酌其情形為適當之處理。
二、前述正常營業期間之處理方式,乃基於會計上之繼續經營假設,即會計上假定企業將繼續存在,於可預見之未來不會解散清算。問題所述公司辦理清算期間,不符合會計之繼續經營假設,其未確定之民事訴訟中債務是否應列於資產負債表中,依現行會計準則尚無明確規定。 (資料來源:20080219 會計人電子報233) ◎出租資產租金收入及成本之會計處理。 Q:公司出租土地及廠房之租金收入及成本是否可列為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
A:公司出租其土地廠房若屬主要且經常性之營業活動,則租金收入及相關成本應列為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 (資料來源:20080219 會計人電子報233) ◎固定資產相關疑義。 Q:同地號土地,部分供營業上長期使用,部分免費供員工宿舍、員工及客戶停車使用,該筆土地得否全數列為「固定資產」項下?又整筆土地如全數免費供員工宿舍、員工及客戶停車使用,得否列為「固定資產」項下?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規定,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土地如屬「供營業上長期使用」所必需,不論其為有償使用或無償使用,皆應列為「固定資產」項下。 (資料來源:20080219 會計人電子報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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