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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8/19

內  容  索  引:

◎營利事業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其所分得之房屋計價問題。

◎臺灣母公司之轉投資海外子公司,因會計師未能觀察海外子公司之期初存貨盤點,會計師因而對其損益

◎有關電梯業營業收入之認列,是否得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完工

◎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應否比照盈餘方式課徵所得稅。

◎聯屬企業間交易之會計處理問題

精  采  內  容:

◎營利事業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其所分得之房屋計價問題。

Q:甲公司並未從事營建業,其提供土地3,000坪與乙建設公司合作建屋,並於房屋興建完成後分得1,000坪土地及該土地上之建物。試問,甲公司所取得建物之原始認列金額應如何決定?

A:甲公司應按換出土地之公平價值衡量所取得之建物惟若換入之建物之公平價值較客觀明確者,應以建物之公平價值衡量。若該交換交易缺乏商業實質,或換入建物及換出土地之公平價值均無法可靠衡量時,該建物應按所除列2,000坪土地之帳面價值入帳。
(資料來源:20070819 會計人電子報207)

◎臺灣母公司之轉投資海外子公司,因會計師未能觀察海外子公司之期初存貨盤點,會計師因而對其損益

Q:
1. 臺灣母公司(甲公司)92年度帳上持有100%股權之轉投資大陸子公司(乙公司),甲公司帳上採權益法評價。由於會計師係於92年12月初始查核子公司92年度之財務報表,因未能觀察子公司92年年初之期初存貨盤點,故對子公司92年度之損益出具保留意見。

2. 93年7月甲公司股東會決議盈餘轉增資以分配股票股利。由於甲公司分配之股利中,包含部份子公司轉投資收益在內,而子公司 92年度損益表因期初存貨之故受到保留意見,試問,甲公司對此子公司之投資收益是否可分配股利?

A:
企業盈餘轉增資分配股票股利,係以資產負債表之保留盈餘為分配之基礎而非以損益表之本期損益為分配之基礎。該公司93年股東會決議分配以前年度之盈餘時,雖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期初存貨未經盤點,惟此不確定性僅影響子公司91年及92年度損益。由於存貨對損益之影響具有二期自動抵銷之特性,若該子公司92年期末存貨經查核正確,則該公司92年底資產負債表之保留盈餘應屬正確,依會計學理據以分配股票股利,自無不妥。
(資料來源:20070819 會計人電子報207)

◎有關電梯業營業收入之認列,是否得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完工

Q:
有關電梯業營業收入之認列是否得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完工比例法?

A:
電梯業工程如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2段長期工程合約之定義,則當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時,應採用完工比例法。
(資料來源:20070819 會計人電子報207)

◎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應否比照盈餘方式課徵所得稅。

Q:現行稽徵實務對於公司利用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認屬股東權益科目之調整,免計入股東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但嗣後股東將此類股票轉讓時,應按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該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目前停徵)。惟資本公積配股之股票,享有獨立自由轉讓之權利,並與原始認股或交易取得股票暨盈餘增資配股同享相同股東權益,在課稅上是否宜有不同處理方式。

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應否列為股利收入?

A:依會計學理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不認列為股利收入,而應以按增加後股數,重新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售價與平均每股單位成本之差額為出售損益。至於資本公積配股之股票應否計入課稅所得,係屬主管機關之權責,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20070819 會計人電子報207)

◎聯屬企業間交易之會計處理問題

Q:
一、某集團轄下四家公開發行公司甲、丙、丁、戊以現金或資產作價投資設立辛公司;辛公司資本額為一百二十億元,股東共七名,包括甲公司之子公司乙及丙、丁、戊三家公開發行公司,另有一名未公開發行公司和兩名自然人股東。

二、乙公司以土地(該筆土地之抵押債權$720,000,000)作價$3,209,000,000轉投資辛公司,辛公司須另支付乙公司現金$250,000,000,乙公司認列處分土地利益$280,187,737。

三、丙公司以四筆土地作價$1,096,000,000,於扣除抵押債權後投資辛公司,丙公司認列處分利益$1,028,519,000。

四、丁公司以土地作價$3,007,000,000,於扣除抵押權後投資辛公司,認列處分利益$267,274,000。

五、乙、丙、丁、戊公司投資辛公司之股權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二十,而甲公司係以投資子公司之方式間接投資辛公司,如考量上開公司均屬同一企業集團,彼此間互有投資,則甲公司對辛公司之間接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又因乙公司係甲公司百分之九九•九九八持股之子公司,應與甲公司視為單一經濟個體,故乙公司對辛公司亦應具有重大影響力。

試問:

乙、丙、丁公司因土地作價轉投資辛公司,並認列處分土地利益,該處理是否合理?

A:
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投資公司對於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時,其順流交易之未實現損益應全部消除。本案例甲、乙、丙、丁、戊及其關係人合計持有辛公司之股權已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有控制能力,故乙、丙、丁公司出售土地予辛公司之利益宜全部予以消除,不宜認列任何處分利益。
(資料來源:20070819 會計人電子報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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