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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憑單更正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申報單位已透過網路申報95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者,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請儘速依下列規定辦理更正:
1.於法定申報期間截止前,將正確之完整所得檔案,重新上傳申報,即可完成更正申報程序。惟請注意,申報單位如採「法人報稅密碼」申報,每日申報及更正合計次數,以3次為限【申報及更正未成功之次數不計】;採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申報者,申報及更正次數不受限制。
2.網路申報期間截止(96年1月31日24時)後,始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時,請檢具網路申報回執聯及申請更正各類所得資料所需文件,向所屬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由所屬稽徵機關受理收件並審查有無違章情形,再由申報單位選擇採用下列2種方式之一辦理更正:
(1) 申報單位如欲註銷所有網路申報資料,改採媒體申報,須檢具網路申報回執聯、申請更正各類所得資料所需文件及媒體檔案遞送單、完整正確資料檔案(磁片或光碟片)外,並檢附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或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第1、2聯,由所轄國稅局註銷申報單位所有網路申報資料,並依媒體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作業。
(2) 申報單位如欲註銷網路申報資料錯誤部分,改採人工申報,須檢具網路申報回執聯、申請更正各類所得資料所需文件外,並檢附人工申報用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第1聯(報核聯)及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或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第1、2聯,由所轄國稅局註銷網路申報資料錯誤部分,並依人工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作業。
該局呼籲,各申報單位應確依相關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或更正申報資料,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資料來源:20070119 台北市國稅局) ◎媒體申報扣繳憑單更正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採媒體申報之扣繳單位、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事後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更正。
該局說明,申報期限截止(96年1月31日)前﹐設籍於臺北市之申報單位,如發現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媒體申報資料錯誤,可向收件單位以抽換磁片或光碟片方式更正資料,惟需檢附更正前、後媒體檔案遞送單及更正前、後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或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或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更正後完整正確之媒體檔案磁片或光碟片。申報單位於辦理更正手續時,若僅檢送更正部分之媒體檔案,將使未更正部分之檔案被覆蓋,造成申報所得資料不完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期限截止後,申報單位始發現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媒體申報資料錯誤,申請更正案件,原則由申報單位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受理人工更正;惟於稽徵機關媒體申報資料收檔前,准予辦理媒體更正,但退查或更正筆數多者,須於96年3月10日前辦妥媒體更正,原申報媒體磁片或光碟片不予抽換,且為保留原申報檔案資料完整性,錯誤磁片不予退還。 (資料來源:20070119 台北市國稅局) ◎釋示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條但書之規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600014631號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條但書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符合下列規定情事者,得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條,有關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及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之規定:
(一)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而以現金出資取得有價證券者。
(二)參與認購標的公司依相關法令辦理現金增資而按面額發行之有價證券者。
(三)參與認購轉投資百分之百之被投資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有價證券者。
(四)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
(五)屬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六)海內外基金。
(七)依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上市(櫃)證券標購辦法或拍賣辦法取得或處分上市(櫃)公司股票。
(八)參與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認股而取得,且取得之有價證券非屬私募有價證券者。
(九)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三000五二四九號令規定於基金成立前申購基金者。
(十)申購或買回之國內私募基金,如信託契約中已載明投資策略除證券信用交易及所持未沖銷證券相關商品部位外,餘與公募基金之投資範圍相同者。
三、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20070119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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