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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策略產業 租稅優惠二擇一 經濟部日前表示,促產條例有關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租稅優惠,未來將僅能「二擇一」,不能再享有雙重租稅優惠。已享有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的廠商,將不能再享有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的投資抵減優惠,但新興重要性策略產業享有研發及人才培訓功能性投資抵減則不受影響,這項措施將配合最低稅負制九十五年元月實施。 (資料來源:20051219 會計人電子報) ◎因應34號公報 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適用後,公司於九十六年開始以後年度決議分配盈餘時,將產生帳列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是否分配股利問題。為避免過度分派盈餘,損及股東權益,金管會將擬具相關規範,重點包含:
1.資產負債表:三十四號公報適用後,公開發行公司分派盈餘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其盈餘分派;
2.損益表:不要求公司就損益表帳列未實現之「金融商品評價利益」金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惟分派盈餘時,應衡酌三十四號公報對損益之影響及考量現金流量,俾及早規畫或修正公司章程所訂股利政策;
3.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商等金融特許事業,各業務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20051219 會計人電子報) ◎最低稅負課? 九十五年開始施行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從九十六年五月起,將有六千家企業、一萬六千戶高所得家庭須申報最低稅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加計免稅所得逾600萬元即需申報最低稅負,稅率為20%;企業加計免稅所得逾200萬元需申報最低稅負,稅率為10%至12%,確定的施行稅率由行政院訂定,財政部表示將報請行政院按10%課徵。
此外,該條例也將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範圍,但可有100萬元扣除額,且於民國九十八年開始施行,行政院可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從九十九年開始施行。
同時,立法院院亦做成三項附帶決議:第一、本條例每兩年檢討一次;第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應於一年內檢討修正,並送立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第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五年免稅」及「投資抵減」有重覆免稅現象,財政部應儘速提出改進方案。 (資料來源:20051219 會計人電子報)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申報作業之公告格式修正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日期:94/12/09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40103598號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申報作業公告格式之修正重點如下;請自即日起依修正後規定格式辦理公告申報作業:
一、「稽核主管異動資料表申報」作業:新增「申報確認日期」檢核程式。應於次月十日前輸入申報網站並註明異動原因;
二、「稽核主管異動資料表申報」及「內部稽核人員資料」申報作業:新增「身分證字號」之輸入欄位,九十五年一月底前申報九十四年度內部稽核人員基本資料時切實注意辦理;
三、新增「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申報作業」;
四、前揭資訊系統申報畫面將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正式上線啟用。 (資料來源:20051219 會計人電子報) ◎Q:土地重估時提列之增值稅準備在財務報表上宜如何表達? A:土地增值稅準備係因土地重估之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將以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其性質係為負債之一種,而非評價科目,且通常不會於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內償付,故應列為長期負債。 (資料來源:20051219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投資持有A公司65%及B公司37%股權,B公司持有C公司70%股權。民國94年度,甲公司銷貨予C公司50,000單位商品,每單位毛利300元,C公司再轉銷予A公司20,000單位,每單位毛利100元。民國94年底,甲公司出售予C公司之商品尚有存貨10,000單位(毛利3,000,000元),C公司出售予A公司之商品尚有存貨20,000單位(C公司毛利2,000,000元,甲公司毛利6,000,000元)。假設前述交易均為正常交易,試問A公司應消除多少未實現損益? A:一、若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判斷甲公司對C公司具控制能力,甲公司應消除之未實現損益=$3,000,000+$6,000,000+$2,000,000×37%×70%=$39,518,000。
二、若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判斷甲公司對C公司不具控制能力,甲公司應消除之未實現損益=($3,000,000+$6,000,000)×37%×70%+$2,000,000×37%×70%×65%=$2,667,700。 (資料來源:20051219 會計人電子報) ◎Q:公司將其研發之電腦軟體出租予他人,雙方約定在租賃期間內,出租人應無償為承租人提供維修、版本更新等服務,而租期屆滿承租人即擁有該產品之永久使用權或優惠承購權,但另須按期支付維護費予出租人,其相關收入、成本應如何認列。 A:一、電腦軟體收入之認列不論合約係以銷售或租賃之型態為之,應於下列所述各條件全部符合時認列收入:
1.充分證據顯示合約確實存在。
2.合約內容顯示無須再對電腦軟體進行重大修改。
3.已完成交貨。
4.賣方(或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之不確定性。
5.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二、關於電腦軟體成本之會計處理,已於(88)基秘字第071號函規範之。上述公司於完成產品母版後將其研發之電腦軟體出租予他人,續後之維修成本與客戶服務成本亦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出租人提供維修、版本更新服務之成本應於認列相關收入時認列為費用,若尚未認列相關收入時已發生客戶服務成本,則應於發生期間認列為費用。
2.當產品銷售價格(或出租價格)中包含未來數期將提供予客戶之服務成本,且該成本並未於銷售價格(或出租價格)中單獨列示,則應於認列收入當期預估相關成本入帳。 (資料來源:20051219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於一年前出售其所持有之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帳列長期投資),交易對象含關係人及非關係人,且於該出售交易中獲利,一年後因其營業成長快速,故再買回該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若甲公司向原出售者(為關係人或非關係人)買回A公司股票,則其原交易之出售利益因已於交易年度認列並結轉未分配盈餘,是否有必要於今年度調整前期損益?若非向原出售者買回,則其原交易之出售利益又該如何處理? A:上述甲公司出售長期投資股票,一年後再買回同一公司股票,若屬刻意安排者,其所認列之利益應依會計錯誤處理;若非屬刻意安排者,其相關損益之認列及處理,應依本會(88)基秘字第117號函釋辦理。 (資料來源:20051219 會計人電子報) ◎Q:一、甲建設公司與八位地主採合建分屋方式興建之營建個案,於85年8月後取得其中四筆土地即進行使該個案達可用狀態之積極準備工作,但因政府相關法令之變動致目前仍未取得建築執照,又於86及87年間發生二起訴訟,已於88年3月及4月獲得勝訴。試問自規劃開發該營建個案開始至今所進行之各項準備工作是否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所規定利息資本化要件中之「正在進行使該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及地點之必要工作」?
二、甲建設公司是否可於85、86、87三年度均針對其已取得之四筆土地予以利息資本化?其是否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 A:甲建設公司自規劃開發該營建個案開始至今所進行之各項準備工作期間利息得否資本化,應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第3段及第4段之規定判斷該資產是否為「應將利息資本化之資產」。另依該號公報第8段之規定於下列三種情況同時具備時,即應開始利息資本化:
1.購建資產之支出已經發生。
2.正在進行使該資產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之必要工作。
3.利息已經發生。
上列三種情況同時繼續存在時,利息資本化應繼續進行。但 非屬建造資產所須之合理期間,即應停止利息之資本化。惟若屬建造資產必經之過程,且如有證據顯示,該停頓或延遲係不可抗力且短暫之現象,在可預見之未來能立即恢復,或停止購建之大部分工作為整個過程之必要部分,則均不須停止利息之資本化,但以該暫停期間未超過三個月為限。若判斷該利息應資本化,則加計資本化利息後之建物成本不得高於該建物之公平價值。 (資料來源:20051219 會計人電子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二年修正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二條文,本次主要為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復為落實公開發行公司年度稽核計畫機制,參考美國沙氏法(Sarbanes- Oxley Act of 2002)及公開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發布之審計準則第二號公報規定,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另有關「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等之相關行政規則,應納入本準則規範,爰修正本準則,本次除修正第四章章名外,共修正二十二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明定公開發行公司除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等事業之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以及本準則所訂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為加強公開發行公司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面之落實,參考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核准之單位為「由經理人所設計,並經董事會通過」,另參考美國沙氏法(Sarbanes- Oxley Act of 2002)第四0四條及PCAOB第二號公報,增訂財務報導之可靠性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增訂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架構,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及職權範圍等事項,以利遵循。(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原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 本準則修正條文中之「營運」、「營業」,統一修正為「營運」,以與內部控制制度目標「營運之效果及效率」文字一致。(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六、 明定內部控制制度應依企業所屬產業特性對各交易循環設計應有之控制作業,並配合服務業酌予修正交易循環所包含內容。(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 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對關係人交易管理之控制及參考美國沙氏法(Sarbanes- Oxley Act of 2002)第四0四條及PCAOB第二號公報,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關係人交易之管理」及「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之控制作業,並要求會計師受託執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應就上述控制作業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訂定相關作業程序表示意見。(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
八、 為加強公開發行公司對管理性內部控制制度作業之重視,修正管理性控制作業,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 為提昇內部稽核之執行效果與獨立性,明定內部稽核單位應隸屬於董事會。(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 為落實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執行年度稽核計畫之機制,明定公司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其年度稽核計畫,並確實執行,且其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範圍應涵蓋公司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之重要控制作業。(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一、 為使公司確實注意年度稽核計畫之擬訂,避免未有合理理由任意變更,增列公開發行公司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且為落實公司治理精神,增列上揭計畫於提報討論時,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二、 為達稽核之目的,督促公司各單位改善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增列內部控制制度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應包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所發現之缺失。(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三、 為落實稽核作業,明定稽核報告應交付及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通知「各」監察人,若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應一併交付或通知。(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十四、 內部稽核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以強化董事會及監察人對內部稽核作業之指導與監督機制。(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五、 參考美國沙氏法(Sarbanes- Oxley Act of 2002)第四0四條及PCAOB第二號公報,增訂公開發行公司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自行檢查作業程序及方法,以及至少包含之項目。(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六、 配合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係每年出具,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檢查一次」,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七、 現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規定格式已明定其應經董事會通過,復配合於第十三條增訂第三項規定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增訂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八、 參考美國PCAOB第二號公報,修正會計師審查受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之範圍及意見類型。(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十九、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稽字第0九三0000九三九號令補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財務及業務資訊之監督與管理,於依本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定期取得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進行分析檢討時,應增加辦理相關事項。爰增列「公司應定期取得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進行分析檢討;其應遵行事項,由本會定之」。(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二十、 鑒於對內部稽核人員管理上之一致性,增列公開發行公司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適任及專任規定,如有違反者,公司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資料來源:20051219 證期局)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修正補充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稽字第0940005921號
一、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 本會九十四年12月19日金管證稽字第0940005920號令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公開發行公司應配合調整公司組織架構、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九十五年度稽核計畫,並將上開修正內容提報本準則發布後二個月內或最近一次之董事會通過。
三、 公開發行公司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底前仍須依規定完成申報九十五年度稽核計畫,惟若經前開董事會決議修正九十五年度稽核計畫,應於董事會後一個月內補正申報修正後之九十五年度稽核計畫。 (資料來源:20051219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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