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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0/19

內  容  索  引:

◎九十三年第三季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及主辦上市(櫃)案件之缺失處分情形

◎營利事業將貨物或勞務轉供免營業稅之離島分支機構使用,應開立統一發票

◎土地交易轉列增資,應辦理扣繳申報

精  采  內  容:

◎九十三年第三季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及主辦上市(櫃)案件之缺失處分情形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及主辦上市(櫃)案件之缺失處分情形統計表,九十三年第三季計有倍利國際證券、統一證券及大華證券等三家,其相關處分(記點)統計表如后附件。另大華證券因累計缺失記點已達五點,經櫃買中心自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拒絕接受其申報上櫃輔導案件,且自十一月一日起拒絕接受其所出具之上櫃評估報告一週。

二、為促使證券承銷商確實發揮其功能,並落實例外管理原則,以維護投資大眾之權益,對於前揭承銷商主辦之相關案件,均將從嚴審查,請各證券承銷商於輔導、評估案件時,能確實發揮應有功能。

附件

證券承銷商名稱:倍利國際證券
處分單位:證交所
處分情形:記缺失一點
處分理由:評估申請公司預期業績目標達成率偏低係因客戶延遲下單或取消所致,惟同業公司九十二年財務預測達成情形顯示未發生所述情事。

證券承銷商名稱:統一證券
處分單位:證交所
處分情形:記缺失一點
處分理由:評估申請公司時,對未能確切掌握之包銷及輔導案件仍將營收獲利編列,同時對股票及債券市場行情作過分樂觀之預期。

證券承銷商名稱:大華證券
處分單位:櫃買中心
處分情形:記缺失五點
處分理由:輔導評估並經獲准上櫃之公司,其業績未達稅前純益預測數之百分之八十,且推薦證券商未即時督促該公司更正預測數,亦未確實評估所出具之93年度財務預測有效意見書。
(資料來源:20041019 證期局)

◎營利事業將貨物或勞務轉供免營業稅之離島分支機構使用,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將貨物或勞務轉供免營業稅之離島分支機構使用,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四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視為銷售勞務辦理,並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某公司承攬馬祖地區工程,因其並不符合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規定,乃在馬祖當地申請辦事處設立登記,以辦事處名義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但工程所需材料及費用仍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該公司有逃漏營業稅情事,乃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國稅局補充說明,依據離島建設條例規定,離島地區營利事業免徵營業稅之規定,只適用於在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辦妥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在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始可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依稅法規定,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進項憑證,申報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以在馬祖地區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為例,若在馬祖當地銷售貨物,可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但如將貨物銷售到非免稅地區,仍要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營利事業在免稅地區進貨取得之免稅統一發票,及向非免稅地區進貨取得之應稅統一發票,都要提出申報,所申報之進項稅額,只能就其申報之應稅銷售額部分比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又說明,營利事業如在非免稅地區進貨,轉供其離島免稅地區分支機構使用,如採取總繳方式申報營業稅,並不影響影應納之稅額,無須視為銷售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但如係採用分開報繳方式,總機構應依規定將其轉供分支機構使用之進貨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防杜逃漏稅,財政部已規定,針對開立免稅發票銷售額與其營業規模顯不相當者,定期產出申報異常清冊,提供各地國稅局加強查核,利用上述手法逃漏稅之營利事業均將無所遁形。
(資料來源:20041019 賦稅署)

◎土地交易轉列增資,應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土地交易增益轉列資本公積並辦理增資,其無償配發股東股份,非屬股東原出資額,於解散辦理清算時,對於此部分所分配之賸餘財產,應全數作為股東分配年度之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填報股利憑單俾所得人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有些公司在辦理解散清算前將土地出售,再以出售之土地收益以資本公積名義辦理增資,次又以現金收回發行在外之股份,誤以為其收回該股本之行為屬股票轉讓性質免納所得稅。該局最近查獲多起此類案件,發現公司以這種迂迴方式變相分配盈餘,未依照規定申報股利憑單,並誤導股東稱該項所得係退還股東資本,免報所得稅,致所得人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該項營利所得,均經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有此類情形者,請儘速辦理股利憑單補報手續,並將憑單送交所得人補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處罰。
(資料來源:20041019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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