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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8/19

內  容  索  引:

◎被繼承人生前於重病期間舉債,繼承人若不能證明該借款用途,該借款仍應列入遺?課稅

◎營業人注意囉!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逾五年尚未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不得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精  采  內  容:

◎被繼承人生前於重病期間舉債,繼承人若不能證明該借款用途,該借款仍應列入遺?課稅

遺?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或提領存款,而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仍應列入遺?課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稅案件時,發現繼承人所申報之死亡前未償債務一千萬元,係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六天甫由申貸銀行撥付,因死亡日與貸款撥付日相距太近,且繼承人亦無法證明其用途,經該局向申貸銀行查調該貸款資金流向,查得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三天以本人名義自銀行提領現金一千萬元。然據該局向醫院查得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天之精神意識已陷入昏迷狀態,可見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天即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是本案該筆貸款債務雖可扣除,惟現金提領部分,仍應列入遺?課稅。
(資料來源:20040819 賦稅署)

◎營業人注意囉!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逾五年尚未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不得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四○八七○號令規定,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受五年期間之限制。原財政部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六三三七號函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尚無扣抵期限之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逾五年尚未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請儘速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提出申報扣抵,否則逾期將不得扣抵,營業人應掌握時效,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40819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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