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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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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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於重病期間舉債,繼承人若不能證明該借款用途,該借款仍應列入遺?課稅 遺?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或提領存款,而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仍應列入遺?課稅。
◎營業人注意囉!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逾五年尚未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不得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四○八七○號令規定,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受五年期間之限制。原財政部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六三三七號函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尚無扣抵期限之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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