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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貨物其銷貨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日前查獲某公司未將年底報關出口之外銷收入列為當期營業收入,而列報在裝船日(次年度),因不符上述規定,被調整補稅。該局同時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納稅人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得加息免罰,故該營利事業既已於查獲前自行申報於營業收入,免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如有前述情形,務請按規定辦理,以免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資料來源:20040619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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