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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會計師年度財務簽證應於何時完成? 答:本所參考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一般公司依公司法第228條規定,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天董事會應交付財務報表、盈餘分配表予監察人核閱即可,若公司股東常會依公司法規定最後期限於6/30召開,則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日期應為5/31。
二、公開發行公司應於預定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公告,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應於常會開會60天前停止過戶,故公開發行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日76天前應完成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若因特殊必要者,得先於上述日期申報開會日期及事由,另再於開會前至少四十日申報董事會編造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之項目。若公開發行公司欲於4/5召開股東常會,一般規定應於1/19完成財務報表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以配合召開股東會之公告,若作業不及,則最晚應於2/23完成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以配合規定補申報。
三、公開發行公司若股東常會召開日期為6/30,仍應依證交法第36條規定於4/30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2004011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上一年度財務預測自結損益達成情形公告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請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9條規定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輸入上年度財務預測達成情形相關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資料來源:2004011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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