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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8/19

內  容  索  引:

◎不動產證券化子法與首宗商品將出爐!

◎上市公司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對異議股東收買股份,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限制,以場外交易為之。

精  采  內  容:

◎不動產證券化子法與首宗商品將出爐!

宗不動產證券化商品預計在今年底推出!台灣工業銀行於8月12日與嘉新水泥之子公司嘉新國際,簽下不動產證券化發行契約,標的物為嘉新國際所擁有的萬國商業大樓(即IBM大樓),其為國內第一件不動產證券化案例,預計發行金額為20至25億元,存續期間為7年,利率條件按發行時之市場利率訂價加碼,由台灣工銀子公司台灣工銀證券承銷,待不動產證券化其他12個相關配套法案完成後,台灣工銀之「萬國大樓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可望在年底上市。

財政部同時也於8月15日宣佈,不動產證券化相關子法共12項,將在近期內正式發佈實施,預計在9月中旬前,可完成所有法律程序,財政部於當天邀集產官學界代表舉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相關子法草案及配套措施說明及座談會」,會中並獲得多項結論,包括:

1.未來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10億元,若僅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資本額只要3億元。

2.僅辦理不動產投資或資產信託的信託公司,得由具有不動產管理經驗,且成立滿5年以上、實收資本額10億元以上,股票公開發行的不動產管理機構,來出任專業發起人及股東。

3.僅辦不動產信託的信託公司,其實收資本未達新台幣10億元者,受託管理及處分的信託財產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20倍;私募對象比照證交法及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同一宗交易的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總金額在1億元以上者,受託機構須先洽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

4.無論公募或私募,都要遵守受益權分散的規定,受益證券的持有人,在每一年度中至少有335日應達50人以上,且任5人持有受益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發行總額的一半以上。

5.財政部也明訂,對信託財產預期收益的評價出具意見的專家,應為專業估價者或會計師等等。
(資料來源:20030819 會計研究月刊)

◎上市公司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對異議股東收買股份,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限制,以場外交易為之。

上市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十七條、企業併購法第十二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異議股東收買股份,及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合併契約、股份轉換契約、分割計畫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買回之股份予消滅公司或其他公司股東,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資料來源:20030819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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