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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5/19

內  容  索  引:

◎不宜上櫃條文之新規定

◎對上市公司應自願公開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精  采  內  容:

◎不宜上櫃條文之新規定

為扼止非法之盤商間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並期健全興櫃股票交易及上市(櫃)審查制度,財政部證期會已核備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將「申請公司於申請上市(櫃)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已登錄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現任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發行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場,而買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者。」列為不宜上市(櫃)條款。

該條款將訂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且有該款情事者不得再經較高比例之審議委員綜合考量後同意其上市(櫃),並擬自公告日起算三個月後有違反者始適用該款。
(資料來源:20030519 證期會)

◎對上市公司應自願公開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發文字號: 台證上字第092001000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6 日

主旨:檢送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應自願公開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施行,依該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如有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公開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視為自願公開財務預測。」為加強規範上市公司所發布之預測性資訊,特訂定本認定標準以資遵循;上市公司如有於前述場合公開有關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資訊時,其是否有自願公開財務預測之適用,本公司悉依本認定標準辦理。

二、上市公司若知悉媒體有報導非公司所發布之財務預測資訊或報導不實時,應即時於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中澄清,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附件: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自願公開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查「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下稱財務預測處理準則)業經主管機關於91年11月14日發布施行,依該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如有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公開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視為自願公開財務預測。」為加強規範上市公司所發布之預測性資訊」,特訂定本認定標準以資遵循。

上市公司如有於前述場合公開有關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資訊時,其是否有自願公開財務預測之適用,本公司悉依本認定標準辦理。

一、上市公司承認曾公開營收或獲利資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自願公開財務預測之要件。:
(一)公開之資訊係公司整體性且屬明確具體之金額,例如:營收100億元、eps2元…等,因有確切數據,故已符合應公開財務預測之要件。
(二)被公開之資訊雖屬公司內部資料,但屬整體性及有具體之金額,例如:營收60億元、eps1.5元…等,且已向外界公開,基於「資訊對稱性」,仍視為符合應公開財務預測之要件。

二、上市公司承認其所公開之資訊內容係屬營收或獲利之目標,例如:營收不低於130億元、營收挑戰300億元、營收界於95億∼120億元間、營收較上年度成長3成以上、ep維持在2.5元以上、eps不低於2元…等,經本公司進一步查證其依據之資料內容(如調閱董事會議事錄、相關議事資料、公司出具之補充說明或聲明書等),發現其據以公開上開資訊之資料係屬明確、具體者(如相關會議或董事會已有決議營收或獲利之金額),則視為符合應自願公開財務預測之要件。

三、上市公司於股東會年報之「致股東報告書」中揭露當年度營業計劃概要時,若其內容僅說明「經營方針、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及重要之產銷政策」,因係依法令規定辦理,故可排除適用自願公開財務預測之規定;若揭露之內容超出上述範圍且涉及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時,則依上開方式評估判斷是否視為應自願公開財務預測。

四、上市公司發布已符合應自願公開財務預測之資訊者,應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辦理財務預測公開,本公司並將上開資訊移請本公司市場監視部供查核不法(內線)交易之參考;若資訊內容雖尚未符合應自願公開財測要件,或報章媒體有自行報導有關上市公司之預測性資訊,本公司除依「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請相關之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中揭露、澄清外,應將上開資訊移請本公司市場監視部供查核不法(內線)交易之參考。

五、經本公司函知該上市公司(並副陳主管機關)有符合應自願公開財務預測情事者,該上市公司應於文到後七個營業日內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如上市公司有不同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財務預測公開者,本公司應即將判定應公開財務預測之理由及該公司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主管機關核處。
(資料來源:20030519 證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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