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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2/19

內  容  索  引:

◎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請注意填寫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等或夫妻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核定虧損者,得於同一年度中之其他所得中減除

◎行政救濟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訂有屬他益信託之信託契約,需課贈與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訊

◎綜合所得稅申報資訊

◎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

◎釋示公司內部人因公司盈餘轉增資、受讓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所取得公司股票,如何列入歸入利益之計算

◎華僑或外國人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獲准來華投資所獲配之現金股利,如欲再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時,得直接匯入其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所開立之投資專戶。

精  采  內  容:

◎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請注意填寫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買受人(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時,繳款書內有關出賣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價證券名稱、股數、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額及代徵稅額等項目均應注意逐一填寫。
該局指出,最近發現多起證券買受人於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報繳證券交易稅時,將「成交總價額」誤填「每股成交價格」致該局核算應納稅額,與實際應納稅額比較發生短納情形,據而依照規定按短納稅額發單補徵,證券買受人(受讓人)始發覺填寫錯誤提出申請更正,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特別呼籲,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於填寫繳款書自動繳納證券交易稅時,務必切實注意填寫,並自行覆核後才提出報繳,以免發生疏失。
(資料來源:20020219 財政部)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等或夫妻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核定虧損者,得於同一年度中之其他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於辦理年度扣繳輔導時,有部分納稅義務人反映其與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等或夫妻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是否得於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其他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仍不甚了解,該局特再說明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因經營上述業務經核定之其他所得中減除。惟以所經營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八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惟以執行業務者所執行專門職業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八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若尚有不明瞭的地方,請向總局或稽徵所電詢。
(資料來源:20020219 財政部)

◎行政救濟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請行政救濟而獲退稅、勞工退休金申請退稅或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更正退稅,該局均加計利息退還,屬退稅人之利息所得,受退稅人應將該利息所得,併計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該利息所得因不同於儲存於金融機構所孳生之利息所得,不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減除規定。
國稅局說:最近納稅人陸續接到該局寄發之「其他利息」所得扣繳憑單後,頻頻來電查詢,國稅局非金融機構而寄發之利息所得扣繳憑單,如何申報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這些「其他利息」所得扣繳憑單,應併計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不適用二十七萬元利息所得扣除之規定。
(資料來源:20020219 財政部)

◎訂有屬他益信託之信託契約,需課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審核某遺產稅申報案件中,發現被繼承人某甲生前與受託人某乙(某甲之女婿)訂有信託契約,即壹筆三千餘萬元公告現值建地委託某乙管理,申報該信託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因金額龐大,經國稅局詳查其信託契約內容,赫然發現該契約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歸某丙(某乙之長子),由於屬他益信託性質,因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被補征壹仟壹佰餘萬元贈與稅。
國稅局說:被繼承人於生前訂有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係以第三人(非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他益信託,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課征贈與稅,並以契約訂定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即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估價,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將被繼承人生前訂有屬他益信託之信託契約辦理贈與稅申報,又如果信託契約係在死亡前二年內訂立,受益人係配偶或法定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之配偶,該贈與財產需併計其遺產申報,避免漏報被處罰鍰。
(資料來源:20020219 財政部)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訊

一、結算申報:
  申報時間:
  (一)、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者,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
  (二)、原有關結算申報期限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因所得稅法修正,業已刪除。
  申報地點:
  (一)、臺北市、高雄市及臺灣省之營利事業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二)、福建省金門、連江縣之營利事業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向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金門服務處、馬祖服務處辦理申報。
二、暫繳申報:
  申報時間: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者,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
  申報地點:
  (一)、臺北市、高雄市及臺灣省之營利事業,應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二)、福建省金門、連江縣之營利事業,應向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金門服務處、馬祖服務處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20020219 台北市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申報資訊

一、扣繳申報:
  申報期間:
  (一)、給付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十日前將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內各納稅義務人所得及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或不屬於扣繳範圍及未達起扣點之所得資料,開具免扣繳憑單辦理申報。
  (二)、給付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隨即開具扣繳憑單申報核驗。
  (三)、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辦理申報。
  (四)、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總機構在我國境外,而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以機器設備租賃等營利事業時,應於給付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申報核驗。
  申報地點:扣繳義務人應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二、結算申報:
  申報時間:
  (一)、申報時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原有關結算申報期限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因所得稅法修正,業已刪除。
  (三)、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未遺有配偶者,應於死亡後三個月內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申報。如無法如期申報,可在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國稅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
  申報地點: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結算申報期間,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皆可代收。
(資料來源:20020219 台北市國稅局)

◎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

  為強化公司治理,並落實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日核定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上市(櫃)審查準則」之相關規定,本次修正著重落實初次申請上市(櫃)時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之相關事宜,修正重點如下:

一、獨立董事、監察人人數:董事中至少需有獨立董事二人以上,監察人至少需有獨立監察人一人以上。

二、獨立董事、監察人之認定需符合下列各項標準:

(一)須符合獨立性認定條件,且申請日最近一年內無違反獨立性之情事。

(二)須具有五年以上商務、法律、財務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且各須有一人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

(三)擔任董事、監察人期間,須就法律、財務或會計知識進修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並取具證明。

(四)兼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監察人不得逾五家。

(五)前開(一)所指獨立性之認定條件,係指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公司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3、前二款所列人員之配偶或其二親等以內直系親屬。

4、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

5、與該公司有財務、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6、為申請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三、緩衝期措施:

(一)適用對象:九十一年度申請上市(櫃)且尚未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者。

(二)緩衝規定:

1、法規發布後已辦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項股東常會召集之公告或通知者,得出具承諾至下次股東臨時會或股東常會時增補選。

2、法規發布後尚未辦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項股東常會召集之公告或通知者,得出具承諾於掛牌前增補選。

四、獨立董事、監察人進修規定:獨立董事、監察人應於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納為承銷商輔導項目之一。
(資料來源:20020219 證期會)

◎釋示公司內部人因公司盈餘轉增資、受讓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所取得公司股票,如何列入歸入利益之計算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內部人因公司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取得公司股票,尚非前揭法條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列入歸入利益之計算。然公司內部人另有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公司股票之行為相隔不超過六個月者,應有歸入權之適用,不得以所賣出之股票係公司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所取得之股票,主張豁免適用。
(資料來源:20020219 證期會)

◎華僑或外國人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獲准來華投資所獲配之現金股利,如欲再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時,得直接匯入其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所開立之投資專戶。

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台央外伍(九一)字第00三六七七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20020219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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