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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謂「實質關係人」? 答:「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公司於評定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常即為企業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一) 企業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二)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三)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
(四)受企業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五)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六)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七)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仍須考慮其實質關係。
另於「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三條中,規範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一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 與發行人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 發行人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資料來源:2001121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卻未依規定期限至公庫繳納,即使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仍應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卻未依規定期限至公庫繳納,即使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仍應加徵滯納金。
部分扣繳義務人逾期至代理公庫繳納於給付時已扣取之稅款,卻要求公庫收款人員,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按自動補報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而免加徵滯納金。該局表示這種逾期繳交已扣取稅款者,屬遲延繳納,應加徵滯納金,並不適用自動補報僅加計利息之規定。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才適用自動補報加計利息的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務請依規定扣取稅款並在規
定期限內向公庫繳納,以免被處罰鍰及增加滯納金的負擔,甚至有涉及侵占稅款的刑責。 (資料來源:20011219 賦稅署) ◎繼承人如果未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遺產,嗣後有應繳納之遺產稅,不能主張未繼承財產,而免除納稅義務。 繼承人如果未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遺產,嗣後有應繳納之遺產稅,不能主張未繼承財產,而免除納稅義務。
南區國稅局日前受理一件遺產稅申訴案件,被繼承人某甲遺產除申報現金二萬元外,全數為農地,繼承人有一子乙君一女丙君,繼承人主張某甲遺留之農地繼續經營農業,因合於免稅要件,免予課徵遺產稅,並列管五年。某甲之土地由其子乙君全數繼承,女兒丙君僅象徵性繼承現金二萬元。其後乙君以遺產農地貸款,因無力償還銀行借款,土地於繼承第三年遭銀行拍賣,因農地移轉,依法應補徵原免繳之遺產稅一千三百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本案乙君於發單補徵遺產稅時已行蹤不明,女兒丙君於收到補稅稅單後,向本局陳情,主張其實質上未分配遺產,不應該負擔遺產稅。因丙君未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故為遺產之納稅義務人,不能以未繼承財產而免除其繳稅義務。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如不欲參加遺產分配的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以免未取得財產,反而增加納稅義務。 (資料來源:20011219 賦稅署) ◎選舉期間,各政黨及候選人為拉抬聲勢,上法院互控對方毀謗、造謠及損害名譽等等動作不斷,事後如因達成和解一方所給付之損害賠償金,可否免稅? 選舉期間,各政黨及候選人為拉抬聲勢,上法院互控對方毀謗、造謠及損害名譽等等動作不斷,事後如因達成和解一方所給付之損害賠償金,可否免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負之損害賠償,應視其賠償內容、性質特徵來決定是否免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個人之損害賠償,免納所得稅。所稱損害賠償,其範圍依財政部解釋,僅以填補收受一方所受損害賠償為限,不包括所失利益部分。所以訴訟雙方當事人,一方因撤回訴訟而由另一方給付之款項,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因屬損害賠償性質,免納所得稅;至於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部分,則屬其他所得,應依法報繳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11219 賦稅署) ◎醫院任職會計的李小姐問:歲末將至,醫院為犒賞員工一年來辛勞,特舉辦一些員工國內及國外旅遊活動,這些費用支出該如何記帳?是否當員工的所得課稅?要不要辦理扣繳? 醫院任職會計的李小姐問:歲末將至,醫院為犒賞員工一年來辛勞,特舉辦一些員工國內及國外旅遊活動,這些費用支出該如何記帳?是否當員工的所得課稅?要不要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答覆,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的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如果全年支付總額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百分之二部分,則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並且不必視為員工的所得,不須要辦理扣繳。
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只招待特定員工,即參加旅遊員工有資格限制(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情形時,則旅費支出,除列報為執行業務者費用外,也要視為對該參加員工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並填報扣繳憑單。如得由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旅遊費用,則該旅費屬於員工其他所得,可免扣繳所得稅,但須填報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20011219 賦稅署) ◎如捐助文教基金會以減輕遺產稅負擔,何種型態之基金會才能合乎免徵遺產稅規定,及應具備那些文件向國稅局申報? 國稅局近日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如捐助文教基金會以減輕遺產稅負擔,何種型態之基金會才能合乎免徵遺產稅規定,及應具備那些文件向國稅局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即可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除依稅法規定應提供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同意受遺贈或受贈之證明外,尚須依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財團法人不計入遺產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受遺贈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章程中必須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
二、 三親等關係切結書: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
三、 辦理具有成績證明: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另外,捐贈之財產如屬不動產性質,納稅義務人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起二年內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如為動產,則應於三個月內交付受遺贈人。倘若未依限辦理移轉或交付,除有特殊原因,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外,應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故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辦理移轉或登記交付時效,以免遭受補稅。 (資料來源:20011219 賦稅署)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免營業稅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營利事業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雖不發生營業稅漏稅情事,仍應按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究辦,涉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並應依法補稅處罰。
據賦稅署稽核單位查核發現,不少營利事業於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據業者稱,除因部分買受人為個人較少索取發票外,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時,因其取得之免營業稅貨物發票無進項稅額可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較不重視發票之取得,從而公司亦因作業疏忽致有漏開銷貨發票情事。
賦稅署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免用及免開發票者外,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收執,並不因為銷售之貨物是否課徵營業稅而有所差別;漏開免徵營業稅貨物之銷貨發票雖不涉及營業稅漏稅行為,但是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仍應按照未依法給予他人憑證處罰;如有因而涉及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並應予補稅處罰。而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亦應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辦理。因此特再籲請營業人,如有類似上述未依法開立銷貨發票情事者,應儘速依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開發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11219 賦稅署) ◎營業人銷貨跳開、漏開發票,依法應予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該署稽核單位查核之稅務案件中,發現經營重機械零件買賣業者偶有漏報進貨、銷貨及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等情形,均已移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據了解,近年來國內各項重大建設工程相繼動工,但災害又屢屢發生,造成各項工程損壞,因而工程用機械及零件之需求大增,由於此類工程用重機械及零件之使用者,多為營建公司、保養廠或個人,而保養廠及個人購買時索取銷貨發票之意願普遍不高,其上游經銷商向進口商進貨未取得進貨發票之情形亦時有所見。因此,如營建公司等執意索取發票,經銷商常要求其上游進口商配合,將發票直接開給營建公司等營業人,造成跳開發票。這種抱持﹁有開立發票就好﹂的觀念,卻不按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之情形,不但有違稅法規定且造成經銷商漏進、漏銷之逃漏稅行為,這類違章,經銷商及其上、下游廠商,將受到相關稅法之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業者如被查獲銷貨漏開、跳開發票違章情形,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補稅並處罰,特再呼籲涉有上述違章之業者,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11219 賦稅署) ◎營利事業於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格式向所轄稽徵機關登記;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格式向所轄稽徵機關登記;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國稅局說明:所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專營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上項規定,逾期不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者,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辦登記或變更登記外,並應處以三百元以下罰鍰;其非屬於解散、廢止、註銷之申請,並得停止其營業。國稅局特別籲請營業人注意免於受罰。 (資料來源:20011219 賦稅署) ◎受託辦理股票未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簽證業務之簽證機構資格。 主旨:受託辦理股票未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簽證業務之簽證機構資格。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
說明:依法得擔任債券發行簽證人之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得為股票未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司債券之簽證。但發行公司債之本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不得辦理所發行公司債之簽證業務。 (資料來源:20011219 證期會) ◎所詢「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適用疑義 一、 復 貴公司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證(九○)上字第一○二九三三號函。
二、 查「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係賦予簽證機構於簽證前詳細查證並核對公司登記相關資料之義務,以避免簽證發生錯誤。為因應金融控股公司上市之實際股務作業需求,簽證機構得憑財政部核准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許可函暨向經濟部申請設立登記之受理證明文件預為審查,並應以股份轉換基準日為簽證日;其簽證數額得就設立登記之實收資本額全數為之。
三、 鑑於金融控股公司乃藉由持股取得金融機構經營業務之控制權,為避免影響簽證作業之獨立性,金融控股公司之股票,不宜由其所控股之簽證機構辦理簽證。 (資料來源:20011219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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