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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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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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上市公司定期透過股市觀測站揭露存款不足退票相關訊息,台灣證交所函報「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修正條文草案乙案(上市或上櫃公司因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致其有價證券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處以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之處分後,在尚未改善前,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迄前月月底止尚未清償註記之退票發生日期、張數、金額、往來銀行及本月份現金預算表暨前月份之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另為使投資人隨時掌握上市上櫃公司退票後之清償註記狀況,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在原上市上櫃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須輸入重大訊息之規範外,增訂上市上櫃公司就其本身、母公司或子公司退票後之清償註記亦應輸入股市觀測站揭露。此外,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因就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之公司擬增訂該公司在尚未改善前須按月揭露本月份現金預算表及前月份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之規範,為求管理之衡平性,爰針對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普通公司債或轉換公司債之公司,亦增訂須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月份之現金預算表暨前月份現金預算執行情形至償還完畢止之規範。),請其配合本會業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增訂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規範,修正該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二項有關發行普通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有不能給付債務情事者,應於股市觀測站揭露重大訊息內容之規範中,加入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有不能給付債務情事者併予規範後,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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