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1986/12/19 |
| 內 容 索 引: |
| 精 采 內 容: |
|
主旨:貴中心所舉辦之各類研習課程,在研習期間因學員用餐及期末綜合檢討聚餐所支付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說明:二、貴中心向學員收取之費用,已包括講師費、講義教材、文具費及餐費等成本,並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則為學員用餐及期末綜合檢討聚餐所支付餐費,尚非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交際應酬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所規定之宴客,可照主旨辦理。(財政部賦稅署75/12/19台稅二發第7519423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