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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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1976/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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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拋棄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股東會可對該項股東作不予分派之決議 查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立法原意,在保護股東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平等權,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為股東所得享有之私法上權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尚非不得拋棄。股東會因部份股東拋棄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對該項股東,作不予分派之決議,於法似無不合。股東如於取得該股息及紅利所有權之前,已拋棄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則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公司股東會如決議將其比例分派與其餘股東於法亦無不合。(司法行政部六五、六、一九臺(65)函參0四九四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