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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7/11/18

內  容  索  引:

◎問:公司將自用廠房折除改建為新屋,試問:折除之廠房之帳面金額及其他因折除而發生之成本,可否作為新屋之成本?

精  采  內  容:

◎問:公司將自用廠房折除改建為新屋,試問:折除之廠房之帳面金額及其他因折除而發生之成本,可否作為新屋之成本?

案例l自用廠房改建為新屋之會計處理疑義

問:公司將自用廠房折除改建為新屋,試問:折除之廠房之帳面金額及其他因折除而發生之成本,可否作為新屋之成本?

答:
一、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以下簡稱IAS16)第16段規定,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之成本包括:(a)購買價格(包含進口稅捐及不可退還之進項稅額),減除商業折和及讓價。(b)為使資產達到能符合管理階層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地點及狀態之任何直接可歸屬成本。(c)拆卸、移除該項目及復原其所在地點之原始估計成本,該義務係企業於取得該項目時,或於某一特定期間非供生產存貨之用途而使用該項目所騷生者。

二、A公司拆除自用廠房改建新屋,其帳面金額及其他拆除騷生之成本並非為使新屋達到能符合管理階層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地點及狀態之直接可歸屬成本,故不得作為新屋之成本,而應依IAS16第67及68段之規定計入損益。
(資料來源:20171118 會計人電子報7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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