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會計師瞭解董事會的運作情形,是否需要實際出席董事會? 答:依證期局2007.07.20發布的資訊所述,會計師僅需取得內部稽核報告,瞭解其對董事會運作之稽核情形即可,無需實際參與董事會,惟部分公司會於每次財務報表討論時,安排會計師列席。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增加覆核董事會運作(資料來源:20070720證期局)
於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內控處理準則)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業將董事會議事運作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稽核計畫,復依現行本規則第十二條,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時,應評估公司是否依內控處理準則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控制作業有效執行,據以決定證實測試之性質、時間及範圍,故內控處理準則修正後,本規則之規範已可涵蓋董事會議事運作之內部控制作業評估程序,會計師查核時「僅需取得內部稽核報告,瞭解其對董事會運作之稽核情形」;另為資明確,條文內容酌作文字修正,明定前開查核程序係會計師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時始適用。(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103.09.22)
第七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遵循所屬產業法令,並應依企業所屬產業特性以營運循環類型區分,訂定對下列循環之控制作
業:
一、銷售及收款循環:包括訂單處理、授信管理、運送貨品或提供勞務、開立銷貨發票、開出帳單、記錄收入及應收帳款、銷貨折讓及銷貨退回、客訴、產品銷毀、執行與記錄票據收受及現金收入等之政策及程序。
二、採購及付款循環:包括供應商管理、代工廠商管理、請購、比議價、發包、進貨或採購原料、物料、資產和勞務、處理採購單、經收貨品、檢驗品質、填寫驗收報告書或處理退貨、記錄供應商負債、核准付款、進貨折讓、執行與記錄票據交付及現金付款等之政策及程序。
三、生產循環:包括環境安全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擬訂生產計畫、開立用料清單、儲存材料、領料、投入生產、製程安全控管、製成品品質管制、下腳及廢棄物管理、產品成分標示、計算存貨生產成本、計算銷貨成本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薪工循環:包括僱用、職務輪調、請假、排班、加班、辭退、訓練、退休、決定薪資率、計時、計算薪津總額、計算薪資稅及各項代扣款、設置薪資紀錄、支付薪資、考勤及考核等之政策及程序。
五、融資循環:包括借款、保證、承兌、租賃、發行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等資金融通事項之授權、執行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六、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取得、處分、維護、保管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七、投資循環:包括有價證券、投資性不動產、衍生性商品及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八、研發循環:包括對基礎研究、產品設計、技術研發、產品試作與測試、研發記錄與文件保管、智慧財產權之取得、維護及運用等之政策及程序。
公開發行公司得視企業所屬產業特性,依實際營運活動自行調整必要之控制作業。
第八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前條對各種營運循環類型之控制作業外,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三、預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八、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
九、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十、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十一、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十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十三、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十四、股務作業之管理。
十五、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二、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第九條
公開發行公司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二、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三、編製系統文書之控制。
四、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
五、資料輸出入之控制。
六、資料處理之控制。
七、檔案及設備之安全控制。
八、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
九、系統復原計畫制度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十、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
十一、向本會指定網站進行公開資訊申報相關作業之控制。
第十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據以評估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公開發行公司至少應將下列事項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一、法令規章遵循事項。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及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
三、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四、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五、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六、資通安全檢查。
七、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等重要營運循環。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年度稽核計畫,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之每年年度稽核計畫,尚應包括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公開發行公司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立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意見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103.08.13版)
第十二條
會計師規劃查核執行工作時,應依行業特性及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三號、第四十八號及第四十九號規定辦理。
受查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時,會計師應評估受查者是否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控制作業有效執行,據以決定證實程序之性質、時間與範圍。
第十二條之一
會計師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規定辦理;對於設置有審計委員會者,須將與審計委員會溝通之時間、對象、內容及結果記錄於工作底稿。 (資料來源:20161018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