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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投資性不動產所認列之損益,其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的規定為何? 問:投資性不動產所任列之損益,其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的規定為何?
答:金管會規定如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金管證發字第1030006415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及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者,為維持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除本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補充規定外,相關規範如下:
(一)公開發行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首次就後續衡量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時,應就其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轉入保留盈餘部分,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但因轉入保留盈餘後仍有不足提列前揭數額時,得僅就帳列保留盈餘之數額予以提列,且不足提列部分免計入累積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
(二)後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持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時,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其當年度發生之帳列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公允價值淨增加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次依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0一00四七四九0號令及同年四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0一00一二八六五號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三)嗣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之累積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有減少或有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其減少部分或依處分情形予以迴轉分派盈餘。 (資料來源:20140318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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