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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C承受擔保品轉售疑義。 Q:甲公司係一資產管理公司,其於99年11月以2,800,000元出價購入已設定抵押擔保品之不良債權,並於100年7月法院拍賣時以3,000,000元承受擔保品。試問,甲公司因承受擔保品而除列相關債權時,對於債權之帳列價值與擔保品法院拍定價格間之差額是否應立即認列為清償損益?
A:
一、問題所述甲公司所承受之擔保品,因債務人已違約,且甲公司已取得擔保品之所有權,因此甲公司應將所承受之擔保品列為資產,並按公平價值衡量。
二、另法院拍賣價格3,000,000元係甲公司透過法院自行買回擔保品之對價。由於該對價高於其他任何買方之出價,故該拍賣價格很有可能高於擔保品之公平價值。且甲公司係以2,800,000元出價購入不良債權,此一交易即隱含該不良債權(包括擔保品)之公平價值通常不應高於2,800,000元。故法院拍賣價格3,000,000元未必能代表擔保品之公平價值。因此,除有明顯證據顯示承受擔保品之公平價值確實高於不良債權之帳面價值外,甲公司不應認列利益。 (資料來源:20111118 會計人電子報422) ◎民間廠商出資興建政府各項設施之會計處理疑義。 Q:依據「政府單位開發及委託經營合約」,民間廠商甲公司依合約規定必須興建各項資產設施,起造人為政府單位,資產所有權屬政府單位所有,甲公司應於各項工程興建完畢後,於政府單位要求之時間內,協助政府單位辦理各項產權登記作業。嗣後政府單位再委託甲公司經營,甲公司於許可經營期間內擁有經營權,於許可經營期間屆滿時,將經營權歸還政府單位。試問:政府單位與民間廠商甲公司於興建期間及完工時各應如何列帳?
A:
一、甲公司於興建期間所投入之建造成本應列為特許權取得成本,且自硬體設施興建完成,開始經營特許業務時起,於受委託經營期間攤銷,合約終止或特許期間屆滿時,則將特許權及累積攤銷餘額轉銷。
二、政府單位應於其取得產權登記之日,依該等財產之公平價值認列固定資產及遞延收入,並將該等固定資產在其耐用年限內提列折舊費用;遞延收入則應按委託經營期間分期認列為特許權收入。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111118 會計人電子報422) ◎合併沖銷之疑義。 Q:甲公司(存續公司)辦理合併增資發行新股吸收合併乙公司(消滅公司),以99年6月25日為股份轉換基準日,並以100年1月1日為合併基準日。存續公司對消滅公司帳列「長期股權投資」與「股東權益」沖銷後差額約為新台幣三千萬元,存續公司於沖銷消滅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時之差額,是否具未來經濟效益,而符合資產之定義。
試問:合併前甲公司帳列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與乙公司股權淨值之差額,於合併沖銷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17段規定,收購公司應將收購成本分攤至取得之資產與承擔之負債,其步驟如下:
1.因收購而取得之可辨認資產與承擔之負債,不論是否列示於被收購公司之財務報表上,均應按收購日之公平價值衡量。
2.將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與收購成本比較,若收購成本超過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且無其他證據顯示收購成本(購入價格)不合理,則應將超過部分列為商譽。
二、問題所述甲(存續)公司於合併前投資乙(消滅)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之金額(投資成本)高於乙公司(被投資公司)之帳面價值(即股權淨值)約三千萬元,其原因可能係被投資公司資產之公平價值高於帳面價值,或係被投資公司有未入帳之商譽,甲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之規定,將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比照第二十五號公報有關收購成本分攤之步驟予以分析處理。。
三、本案於100年1月1日合併,甲公司原帳列「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於合併基準日沖銷時,應比較購入價格與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如無其他證據顯示該項購入價格(即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不合理時,則所付代價超過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部分,應列為商譽。該商譽後續應依第二十五號公報第21段之規定以成本減除累計減損後之金額衡量,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每年定期進行商譽之減損測試,且於發生特定事項或環境改變顯示商譽可能發生減損時,立即進行減損測試。甲公司不得攤銷該商譽。 (資料來源:20111118 會計人電子報422) ◎給付外國仲裁案之賠償金是否得資本化。 Q:A公司於99年與機電設備製造商甲公司合作爭取政府工程標案,A公司得標後未向甲公司購買機電設備而轉向乙公司購買。經A公司向國際法院提出仲裁,以美金6,500萬達成和解。A公司支付予甲公司之賠償金於會計處理上是否得資本化為機電設備之成本?
A:廠房設備應按成本原則入帳,該成本金額通常包括購買價格、關稅、貨物稅以及為使其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所必要之所有直接可歸屬成本,問題所述賠償金並非該機電設備為產生未來經濟效益之必要支出,故不得資本化。 (資料來源:20111118 會計人電子報422) ◎認股權會計處理之疑義。 Q:「認股權」會計科目應歸屬於「股本」項下或屬「資本公積」項下?
A:認股權係指在一定期間,得依約定價格(行使價格),向公司認購一定股數之權利。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85段第二項規定,資本(股本)係指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資本額。但依法令規定得發行股份,再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者,亦為資本(股本);另第三項規定,資本公積係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股東贈與及其他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產生者。而公司發行認股權時,因不屬於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資本額,故認股權應視為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所產生之其他資本公積,俟行使時,將「資本公積-認股權」沖銷,連同收到之現金作為股票發行之價款,股票面值部分轉列股本,超過股票面值部分貸記「資本公積-普通股發行溢價」。 (資料來源:20111118 會計人電子報422) ◎金融機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逾期未處分之會計處理疑義。 Q:某金融機構子公司持有其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依金控法之規定逾期未處分而使母公司須依法辦理減資時,如子公司同時辦理減資,則母公司於註銷股票時,子公司會計應如何處理?若子公司未同時辦理減資,則子公司會計應如何處理?
A:
一、金融機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逾期未處分,若金融控股公司未支付相當對價即經主管機關核准註銷金融機構所持有之金融控股公司股份,金融機構因而辦理減資者,金融機構應以金融機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帳面價值調整股東權益項下與該持股相關科目(如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後之金額,沖減股本(減資面額)及資本公積,如有不足時,則沖減保留盈餘;惟該金額小於股本時於沖減股本後,其剩餘金額則調整資本公積。
二、惟若金融機構實際上並未辦理減資(金融控股公司對該金融機構係百分之百持股),則該金融機構應以所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帳面價值沖減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111118 會計人電子報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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