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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1/01/18

內  容  索  引:

◎長期股權投資持股比例變動時,原因順、逆、側流交易而產生之未實現損益轉銷疑義。

◎可轉換公司債誘導轉換之疑義。

◎創業期間會計處理之疑義。

◎出租資產租金收入及成本之會計處理。

◎國際合作開發案之成本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認列疑義。

◎電信業銷售佣金及專業銷售廣告費會計處理之疑義。

精  采  內  容:

◎長期股權投資持股比例變動時,原因順、逆、側流交易而產生之未實現損益轉銷疑義。

Q:
若當投資公司原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嗣後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該投資公司未按比例認購,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除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0段規定辦理外,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間原因順、逆、側流交易而產生之未實現損益,嗣後年度實現時如何轉銷認列?又是否得因長期股權投資股權降低而視同實現?

A:

屬於一般銷貨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4段及第35段規定處理,至於交易損益如屬折舊、折耗或攤銷性資產及土地所產生者,於交易年度按第五號公報第34、35及36段規定處理,嗣後若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亦不改變當初所消除之比例。
(資料來源:20110118 會計人電子報381)

◎可轉換公司債誘導轉換之疑義。

Q: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因股市下跌,依照其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因而向下修訂轉換價格,且轉換價格不會再回升。若於轉換價格降低後申請轉換者,是否仍屬誘導轉換?

A:

一、誘導轉換係指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條件於發行後變更,以更優惠之條件誘使公司債持有人於短期內提早轉換。誘導轉換之方式通常包括:

(1)增加轉換股數(即降低轉換價格),

(2)發給額外之認股證,

(3)發給現金或其他資產等。

惟公司債持有人若逾誘導期間未行使轉換權利,則轉換價格又將回升或優惠條件消失。

二、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依照其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按原發行時之訂定模式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由於若逾期不行使轉換權利,轉換價格不會再回升,且管理當局對此重新訂價模式無裁量權,故此種轉換價格下降非屬管理階層意圖誘導公司債持有人於短期內行使轉換權利,非屬誘導轉換。
(資料來源:20110118 會計人電子報381)

◎創業期間會計處理之疑義。

Q:
甲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工商綜合區之開發、管理等業務。該公司原購有土地且計劃開發為工商綜合區,然因推行多年未有成果,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復將土地出售予另行轉投資之新公司繼續開發。甲公司原計劃主要營業項目大部分已不再繼續而轉變成控股公司,且截至九十九年止,該公司尚未有任何的營業收入。試問,甲公司是否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創業期間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

A:

一、創業期間係指企業正致力於其創立之活動且屬於下列階段之一者:

1.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尚未開始之期間。

2.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已開始但尚未產生重要收入之期間。

創業期間除從事與設立有關之活動外,通常致力於財務規劃、資金籌措、探勘與開發自然資源、研究發展、開拓貨源、購買廠房設備或其他營業資產、招募與訓練員工、市場調查與開發及準備生產等活動。

二、甲公司轉變為控股公司後,若仍處於前述階段,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創業期間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反之,則非屬創業期間。
(資料來源:20110118 會計人電子報381)

◎出租資產租金收入及成本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原主要係經營紡織業務,但興建廠房供出租係屬甲公司原已登記之營業項目之一,且甲公司之主要營業已由紡織事業逐漸轉型為營建事業。試問:甲公司出租土地廠房之租金收入及成本是否可列為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

A:土地廠房出租若屬主要且經常性之營業活動,則租金收入及相關成本應列為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
(資料來源:20110118 會計人電子報381)

◎國際合作開發案之成本會計處理。


國際合作開發案而投入之產品細部設計、工具製作、生產規劃及試製品等相關成本之會計處理?

A:

一、所謂研究(Research),係指以嚴謹之態度有計畫探求新知,以求發現新知識,藉以發展新產品或新技術,或藉以改進現有之產品或技術。所謂發展(Development),係指將研究所得之結果或知識,轉化為新產品或新技術之設計方案,或轉化為對舊產品或舊技術之改進方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企業內部專案計畫研究階段之支出,無法證明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故宜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但若符合發展階段支出之條件時,則應認列為無形資產之成本予以資本化。

二、問題所述國際合作開發而投入之相關成本,若屬研究發展費用,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第76至79段之規定處理,研究階段之支出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發展階段之支出若符合第三十七號公報第78段認列為無形資產之條件,則應認列為無形資產。
(資料來源:20110118 會計人電子報381)

◎固定資產認列疑義。

Q:

同地號土地,部分供營業上長期使用,部分免費供員工宿舍、員工及客戶停車使用,該筆土地得否全數列為「固定資產」項下;又整筆土地如全數免費供員工宿舍、員工及客戶停車使用,得否列為「固定資產」項下。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之規定:「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問題所述之土地如屬「供營業上長期使用」所必需,不論其為有償使用或無償使用,皆應列為「固定資產」項下。
(資料來源:20110118 會計人電子報381)

◎電信業銷售佣金及專業銷售廣告費會計處理之疑義。

Q:
甲公司係電信業者,從事手機通話業務。主要收入則為每月向使用門號之客戶收取固定之月租費收入戶,甲公司為吸引客戶,推出下列二項活動:

(一) 乙公司係手機門號代理商,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門號代理合約,委託乙公司 代理銷售甲公司手機門號,甲公司支付乙公司銷售佣金,按下列二種方式綜 合計算:

1. 一次性利潤:乙公司每銷售一個門號,甲公司將以乙公司所銷售手機門號之月租費,一次按一定倍數計算佣金支付予乙公司。

2. 拆帳利潤:另又依乙公司累積有效銷售門號數所達成之等級與相對之拆帳比例,依實際已收到之月租費,每月計算佣金支付予乙公司。

(二) 丙公司係百貨業者,甲公司與丙公司共同舉辦商品促銷活動,於活動期間內, 凡至丙公司消費達一定金額,即可獲得甲公司手機兌換券一張,憑兌換券加 500元手機門號保證金及200元郵寄處理費,即可免費取得甲公司之手機及使 用其門號。故甲公司贈送手機係做為吸引消費者向其租用門號之用。

試問:甲公司支付乙公司之銷售佣金及甲公司利用丙公司商品促銷活動所贈送之手機成本,可否認列為資產,按估計經濟年限平均攤提。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五十六段規定,資產應於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係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支出如已經發生但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並非很有可能,則不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為資產,而應於損益表認列為費損。問題所述為獲取新客戶之佣金支出及贈送手機支出,其是否具未來經濟效益具有極大不確定性,故應認列為當期費用,不得認列為資產。
(資料來源:20110118 會計人電子報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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