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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內部人從事配對交易之規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60016599號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一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之四等規定,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轉讓所屬公司股票,其交易對象限於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特定人。 (資料來源:20070518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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